脊髓傷害與復健脊髓傷害![]() 在受傷中,如果脊椎骨折伴隨有韌帶斷裂者,稱為不穩定性骨折,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沒有獲得適當的固定,容易滑動,將造成脊髓更大的傷害 。患者一般必須臥床八至十二週,讓骨頭及韌帶生長愈合,或接受手術做內部脊椎骨固定。另外,患者需穿戴支架,維持脊柱穩定。頸椎受傷者,需穿戴八至十二週;胸椎及腰椎受傷者,需穿戴四至六個月。 完全性脊髓傷害的患者在受傷以下部位的感覺和運動功能完全喪失;而不完全性脊髓傷害是表示在脊髓受傷以下部位的感覺和運動功能有部份保留,不致完全喪失。 脊髓受傷以後,除了感覺和運動功能障礙之外,還會有自主神經失調,使心跳、血壓、排汗、大小便控制和性生活等受到影響。另外因脊髓傷害所引發 出的問題,如褥瘡﹝註﹞、痙臠﹝註﹞、關節臠縮﹝註﹞及心理障礙等等。 脊髓損傷後復健﹝運動及日常生活訓練﹞脊髓損傷患者在情況穩定後,便應接受積極的復健訓練。訓練並不會增進患者脊髓神經的恢復,而是讓患者存留的功能發揮到極致,如肌力增進及平衡技巧建立等。另外訓練患者使用各種技巧,處理日常生活遇到的困難;並按患者需要,設計各型支架裝置,以增加手部功能 、移位或步行的能力。對於不同程度的患者,訂有不同的訓練目標。 如下: 頸髓第四節至第五節﹝C4─C5﹞傷害頸髓第四節至第五節﹝C4─C5﹞傷害,患者只有頭部和頸部可以活動。在先進國家有電子設計的環境控制系統,患者可用聲音來控制輪椅及一切家電用品, 但國內尚未有此種裝置,故患者完全需要他人照顧。 頸髓第五節至第六節﹝C5─C6﹞傷害頸髓第五節至第六節﹝C5─C6﹞傷害的患者只餘上臂外展及肘部彎曲的能力,在裝上特殊支架後,可以自行進食,需要電動輪椅才能獨立,完全需賴他人照顧。 頸髓第六節至第七節﹝C6─C7﹞傷害頸髓第六節至第七節﹝C6─C7﹞)傷害患者的手腕屈曲及手指力量微弱,但手腕仍可伸張。患者可以使用手推高背輪椅,配上手部支架,患者可以寫字、拿小物件及自行進食。但日常生活仍需相當程度的照顧。 頸髓第八節至胸髓第一節﹝C8─T1﹞傷害頸髓第八節至胸髓第一節﹝C8─T1﹞傷害的患者麻痺部份包括手內肌肉群,使患者手部的功能較正常差。但仍能賴手外肌肉群控制手部而自行進食、穿衣及如廁。需乘坐高背輪椅移位。 胸髓第一節至第六節﹝T1─T6﹞傷害胸髓第一節至第六節﹝T1─T6﹞傷害患者如能每天站立兩、三小時,可以減少因不運動而引起的骨質疏鬆及肌肉萎縮,對預防骨折有所幫助。患者麻痺的部份已包括胸肌,身體平衡能力很差,需要一台高背輪椅作移位工具。日常生活較能獨立,但部份得賴他人幫忙照顧。 胸髓第七節至第十二節﹝T7─T12﹞傷害胸髓第七節至第十二節﹝T7─T12﹞傷害之患者的麻痺部位以波及腹肌及背肌,使身體平衡和呼吸受到影響。患者穿上長腿鐵鞋、配上拐杖後,仍能移位,但輪椅乃是主要移位工具。對於這類患者及腰髓第一至第二節傷害患者,雖然在穿上鐵鞋後可以移位,但都十分消耗體能,不能作長距離移位,對於行動並沒有多大的幫助。 腰髓第一節至第二節﹝L1─L2﹞傷害腰髓第一節至第二節﹝L1─L2﹞傷害患者的股屈肌已變弱,在穿上長腿鐵鞋、配上拐杖後,仍能移位,但此種移位並非真正的步行,是靠身體擺動的力量往前移動,故十分吃力,應考慮以輪椅作為主要的移位工具,步行為保持體能或短距離移位而作。這些患者因身軀平衡力量良好,經過積極訓練後,能完全獨力照顧日常生活。 腰髓第二節至第三節﹝L2─L3﹞傷害腰髓第二節至第三節﹝L2─L3﹞傷害患者大腿的四頭肌也麻痺,而股內展肌變弱,不能控制膝部,需穿上長腿鐵鞋固定踝關節及膝關節,應需腋下拐杖輔助步行。這類患者,在經過日常生活訓練後,仍可自行照料日常生活。 腰髓第四節至薦髓第一節﹝L4─S1﹞傷害腰髓第四節至薦髓第一節﹝L4─S1﹞傷害患者的股伸肌及踝屈肌麻痺,而股外展肌變弱,患者需穿上短腿鐵鞋固定踝關節,應需要腋下拐杖輔助步行。 薦髓第二節至第四節﹝S2─S4﹞傷害薦髓第二節至第四節﹝S2─S4﹞傷害患者除大小便障礙之外,沒有運動障礙,故能正常走動和獨立生活。 結語脊髓傷害對患者的打擊是極其嚴重。患者從日常起居生活,以至於工作及人際關係方面都受到相當大影響。患者開始時可能被嚇著而感到驚慌,產生恐懼,有些不敢面對事實而予以否認,有些覺得人生沒有希望而頹喪憂鬱,甚至有些想要一死了之。 脊髓損傷是一種相當嚴重的殘障,不僅 是肢體麻痺,而且大、小便都發生障礙。脊髓損傷的復健工作是要將患者所餘的運動能力發揮到最高境界,並訓練解決大、小便問題、日常生活儘量能自我照顧,更希望能自力更生,以工作養活自己。這一切都需要病患、家屬對整個復健程序能有相當深入的了解,配合醫療人員的計劃積極進行。至於殘障患者的就業問題,就有賴整個社會能正視患者的困難,努力給予支持協助,使之能有機會貢獻力量,而不致造成家庭及社會的沉重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