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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打橋牌

中華人民共和國橋牌比賽規則

第一部分

  • 第一章 定義
    比賽分(MATCH POINT)
    把一個參賽者的成績與其他參賽者的成績比較後,所給予該參賽者的得分單位。
    不叫(PASS)
    系指賽員在輪到其叫牌時,未做出實質叫牌、加倍或再加倍的叫牌。
    部分定約(PARTSCORE)
    一副牌定約的墩分在90分或90分以下,為部分定約。
    裁判(DIRECTOR)
    受權監督管理復式橋牌比賽并執行本規則的人。
    參賽者(CONTESTANT)
    個人賽中每一賽員:雙人賽中全賽程搭檔的2名賽員﹔隊式賽中的全隊4名或4名以上賽員。
    藏牌(REVOKE)
    賽員雖能跟牌或可履行引牌判罰,卻打出另外花色的牌張,即為藏牌。
    超墩(OVERTRICK)
    庄家所得的超過定約數目的牌墩。
    打牌(PLAY)
    1.每一賽員在一墩牌中各何出一張牌,包括引牌。
    2.已經打出牌張的總稱。
    3.打出牌張的過程。
    4.一副牌的全部叫牌和打牌的總稱。
    大牌(HONOR)
    包括 A、K、 Q、J和 10。
    宕墩(UNDERTRICK)
    庄家一方未能完成定約,所缺少的每一牌墩稱為一個宕墩(參閱第77條)
    定約(CONTRACT)
    定約方按照最終實質叫牌中所規定的定約名目打牌,且贏得最終實質叫牌所規定的線位墩數的承諾。無論未加倍、加倍或再加倍。
    定約名目(DENOMINATION)
    叫牌時所表示出的花色或無將。
    對手(OPPONENT)
    另一方賽員之一﹔亦即對方同伴之一。
    隊(TEAM)
    分別坐在不同桌上不同方位的2對或2對以上賽員,但其得付合并計算(通常比賽規定每隊奏員允許多于4人)。
    墩分(TRICK POINT)
    定約方完成定約所得到的規定的分數(參閱第77條)。
    發牌或牌局(DEAL)
    1.把一副牌分發給4家賽員。
    2.指一副牌的牌張分配、叫牌及打牌。
    防家(DEFENDER)
    庄家的任一對手。
    跟牌(FOLLOW SUIT)
    跟出與引牌相同花色的牌張。
    國際比賽分(INTERNATIONAL MATCH POINT──IMP)
    第78條?款所列換算表中的記辦單位。
    花色(SUIT)
    一副牌中包含4種花色,每種13張牌,并各具有其特定的花色圖案。4種花色是:黑桃、紅心、方塊、梅花。
    加倍(DOUBLE)
    對對方實質叫牌所采取的一種叫牌,當定約完成時的得分或失敗時的輸分均有所增加(參閱第19條及第77條)。
    獎分(PREMIUM POINTS)
    除墩分之外的所有得分(參閱第77條)。
    將牌(TRUMP)
    有將定約所指定的花色中的每一張牌。
    叫牌(CALL)
    任何實質叫牌、加倍、再加倍或不叫。
    節(SESSION)
    比賽的一部分。在一節比賽中需打完規定副數的牌。
    競叫(AUCTION)
    1.經過依次叫牌決定定約的過程。
    2.各賽員所有叫牌的總稱(參閱第17條?款)。
    糾正(RECTIFICATION)
    違規發生後,為了使叫牌或打牌盡可能地正常進行所采取的調整措施。
    局(GAME)
    一副牌定約的墩分達到或超過100分時,稱為成局。
    局況(VULINNERABILITY)
    計算將分或罰分的先決條件(參閱第77條)。
    輪(ROUND)
    比賽的一部分。賽員在一輪比賽中不必移動位置。
    輪到(TURN)
    賽員叫牌或打牌的正確時機。
    輪轉順序(ROTATION)
    發牌、叫牌或打牌權的行使順序,按順時針方向依次進行。
    滿貫(SLAM)
    需要贏得6線位墩數的定約,稱為小滿貫﹔需要贏得7線位墩數的定約,稱為大滿貫。
    明手(DUMMY)
    1.庄家的同伴。當首引牌張翻明後,即成為明手。
    2.庄家同伴的牌,前引後,一經攤置在桌面上,該手牌便稱為明手。
    牌(PACK)
    定約橋牌所用的52張牌。
    牌墩(TRICK)
    決定定約結果的計算單位,一個正常的牌墩應由4張牌組成,從引牌開始,每名賽員依序打出一張。
    牌套或套中的牌(BOARD)
    1.第2條中所描述的復式比賽用牌套。
    2.每節比賽中,業已發好并放入牌套中用于該節比賽所用的4家牌張。
    上家(RHO)
    位于右方的對手。
    實質叫牌(BID)
    表示以指定的定約名目至少要贏得多少線位墩數的具體名稱。
    首引(OPENNING LEAD)
    開始打牌時第一墩的引牌。
    提醒(ALERT)
    對本方的叫牌和打牌認為有必要解釋時,提示對方注意。提醒方式由主辦機構具體規定。
    調整分(ADJUSTED SCORE)
    經裁判長裁定的得分(參閱等12條)。它可能是人為調整得分(ARTIFICAL),也可能是裁定 調整分(ASSOGNED)。
    1.人為調整分,指一副牌因無法獲得或估計結果而判結的得分(例如一副牌因發生違規而停打時)。
    2.裁定調整分,指違規發生後將一副牌的實際結果取消,而裁定給一方或雙方以其他結果。
    同伴(PARTNER)
    比賽時與你同為一方,以對抗另外兩位賽員者。
    違規(IRRECULARITY)
    凡對本規則中所規定的正確程序的偏離,均稱為違規。
    下家(LHO)
    位于左方的對手。
    線位墩數 (ODD TRICK)
    庄家一方,應得牌墩數超過6墩以上的數目,即為線位墩數。
    心理叫(PSYCHICCBID)
    蓄意作出的對大牌點力或花色長度有重大歪曲的叫牌。
    一方(SIDE)
    組成一對搭檔的兩名賽員作為一方以對抗另兩名賽員。
    一手牌(HAND)
    起初分發給賽員的一手牌或打牌進行中手中剩余的牌張。
    引牌(LEAD)
    每墩牌的第一張出牌。
    約定(CONVENTION)
    1.同伴間商定的用以表示特殊含義的叫牌,并非表明愿意打所叫的定約名目(或上次所叫的定約名目),也不說明所叫花色的大牌實力或長度(3張或3張以上)。但是用以表明一手牌整體實力的叫牌不是約定。
    2.防守方關于打牌的協定,它并不是以常規的分析推理從打牌中傳遞信息。
    再加倍(REDOUBLE)
    對對方叫出加倍所采取的一種叫牌,當定約完成時的得分或失敗時的輸分均進一步增大(參閱第17條和第77條)。
    庄家(DECLARE)
    做出最終實質叫牌的一方,其首先叫出該定約名目者,當首引牌張翻明後,即成為庄家(但若為越序前引時參閱第54條?款)。

  • 第二章 准備事項

    • 第1條 牌──牌張大小及花色等級
      復式定約橋牌比賽用牌每副為52張,包括4種花色,每種花色有13張牌。花色等級從高到低依次為黑桃,紅心,方塊, 梅花。每種花色的牌張,從大到小依次A、K、Q、J、10、9、8、7、6、5、 4、3、2。

    • 第2條 復式橋牌牌套
      復式比賽所用牌套,均裝有一副在一節比賽中所用之牌。各牌套上編有號碼,并有4個小袋標明北、東、南、西4家位置。每副牌的發牌人及局況均指定如下:
              北發牌   1 5  9  13
              東發牌   2 6  10 14
              南發牌   3 7  11 15
              西發牌   4 8  12 16
              雙方無局  1 8  11 14
              南北有局  2 5  12 15
              東西有局  3 6  9  16
              雙方有局  4 7  10 13
      
      第17副至32副牌套及以後每16副牌為一組,均依序重復使用上表的規定。凡未按上述規定條件標明的牌套不得使用。如果使用了未按規定條件標明的牌套,則該節比賽按照牌套上的局況及發牌人進行。

    • 第3條 安排牌桌 每張牌桌均有4名賽員參予比賽,所有牌桌應由裁判按序排定桌號,并指定一固定方位為北,其他3個方位按照與北相應的關系決定。

    • 第4條 同伴
      每桌的4位賽員組成兩對同伴,或稱兩方。南北方對抗東西方。在雙人賽或隊式賽中參賽者系以牌手對或全隊參賽并在整節比賽中保持固定的同伴(除非裁判允許替代)。在個人賽中,賽員因系個別參加,故在一節比賽中,輪流更換同伴。

    • 第5條 排定座位
      初始位置
      參賽者(個人、雙人或隊)在一節比賽開始時的座位,由裁判排定。除非另有規定,同伴或隊友間可按照所排定的方位,自行協商選擇座位。但一經選定比賽座位後,在一節比賽中賽員只有得到裁判的指示或許可,才能改變座位。
      換位或換桌
      賽員須依照裁判的指示,變換其初始方位或移至他桌。裁判的指示應力求明確。賽員聽到指示後,移至其正確座位上。

  • 第三章 比賽的准備與進行

    • 第6條 洗牌與發牌
      洗牌
      比賽開始前,每副牌都要均勻地洗好。如果有對手要求,還應請其切牌。
      發牌
      發牌時務必牌面向下,每次1張,發成4手,每手均13張。然後牌面向下分別裝入牌套的4個小袋中。建議按順時針方向循環發牌。
      發牌時比賽雙方均應有人在場
      除非裁判有特別指示外,洗牌與發牌時,比賽雙方至少各須有一人在場。
      重洗和重發
      1.牌張有誤或牌面暴露
      雙方競叫開始前(參閱第17條?款),如確有誤發或某賽員有可能看見了另一手牌中的某張牌的牌面,該牌即須重洗重發。
      2.未洗或未發
      如果未經洗牌即予發牌,或該副牌在其他節中已經打過,則打牌結果不得成立。
      3.裁判的指示
      根據第22條?款,裁判根據符合規則的任何理由提出要求時,該牌即須重洗重發(但參閱第86條?款)。
      裁判對洗牌和發牌方法的選擇
      1.由賽員發牌
      裁判可指示各桌于比賽開始前,由牌手自行洗牌和發牌。
      2.由裁判發牌。
      裁判可自行在賽前洗牌和發牌。
      3.指定專人發牌
      裁判可指定其助手或專人于賽前洗牌和發牌。
      4.發牌或預先發牌的其他不同辦法
      裁判可要求用其他不同的方法進行發牌或預先發牌。
      牌的復制
      根據比賽需要,裁判可指示將原發的各副牌,復制一副或多副。

    • 第7條 牌套與牌張的管理
      牌套的放置
      每副牌的牌套,在該牌打完前,應始終放置在牌桌中央。
      從牌套中取出牌張
      各賽員從牌套相應方位的袋中,取出自己的一手牌。
      1. 事先數牌
      各賽員須先牌面向下地數牌,確定正好13張﹔其後在叫牌前,務必檢視牌面。
      2.手巾牌張的管理
      打牌期間,各賽員均須管理好自己的牌張,不得與他人的牌張相混。在打牌中或打牌後,非經裁判許可,不得觸摸他人的牌張(但根據第45條,庄家可以打明手的牌張)。
      將牌放回牌套
      打完一副牌後,各賽員均須將其原持有的13張牌放回相應方位的袋中。此後,除非雙方各有一人或裁判在場,不得從牌套中取出任何一手牌。
      保証程序的責任
      在一節比賽中,任何不改變位置的賽員對該桌的正常比賽程序負主要責任。

    • 第8條 各輪的移動
      賽員的移位和牌套的傳遞
      1.裁判的指示
      裁判指示賽員正確地傳牌并移位。
      2.傳牌的責任
      除非裁判有指示, 每桌北家應負責將剛打完的所有牌傳至下一輪應打該牌的牌桌。
      一輪的結束
      通常,當裁判發出下一輪開始的信號時,一輪即結束﹔但此時如有某桌打牌尚未完成,則該桌比賽繼續,直至賽員移位。
      最後一輪的結束和一節的結束
      一節的最後一輪,當各桌已把規定的牌全部打完并將所有得分無異議地記入記分表後,該輪比賽即告結束。同時,該節比賽也告結束。

  • 第四章 處理違規的一般規則

    • 第9條 違規發生後的處理程序
      指出違規
      1.在競叫階段
      除非規則禁止,任一賽員在競叫階段,不論是否輪到他叫牌,均可指出違規。
      2.在打牌階段
      (a)除非規則禁止,庄家或任一防家在打牌階段均可指出違規。
      (?)明手(明手的限制性權利參閱第42條和第43條)。
      (1)在打牌階段明手不得指出違規,但可在該牌打完後指出。
      (2)明手可以試圖阻止庄家發生違規(參閱第42條?款2)。
      指出違規後
      1.召請裁判
      (a)召請的時間
      在指出違規的同時即應召請裁判。
      (B)誰可以召請裁判
      指出違規後,任一賽員,包括明手,均可召請裁判。
      (C)權利的保留
      賽員應享有的權利,并不因其召請裁判而喪失。
      (D)對方的權利
      賽員指出本方的違規,并不影響對方的權利。
      2.以後的叫牌或打牌
      在裁判未說明所有有關糾正辦法及裁定判罰前,賽員不得采取任何行動。
      過早改正違規
      違規者過早改正其違規,可能導致進一步的判罰(參閱第26條引牌判罰)

    • 第10條 判罰的裁定
      裁定判罰權
      需裁定判罰時,只有裁判有此權利。賽員無權自行裁定(或放棄)判罰。
      取消賽員自行接受或放棄的判罰
      賽員未經裁判指示,自行接受或放棄處罰,裁判可予承認或取消。
      違規後對判罰的選擇
      1.可選擇判罰的說明
      違規後規則規定有多項罰則可供選擇時,裁判應說明所有可供選擇的罰則。
      2.罰則的選定
      違規後如果某賽員有權選擇罰則,必須自行選定,不得與同伴協商。

    • 第11條 處罰權的喪失
      非違規方采取了行動
      在召請裁判之前,如果非違規方的任一賽員采取了行動,對違規的處罰權可能喪失。當非違規方因對方對判罰不了解所采取的行動而獲利時,裁判將裁決處罰權喪失。
      觀眾指出的違規
      1.應由非違規方負責的觀眾
      違規如系非違規方負責的觀眾率先指出,對該違規的處罰權可能喪失。
      2.應由違規方負責的觀眾
      違規如系違規方負責的觀眾率先指出,對該違規的改正權可能喪失。
      處罰權喪失之後的判罰
      即使根據本條規則處罰權已經喪失,裁判仍可給予程序性判罰(參閱第90條)。

    • 第12條 裁判的斟酌決定權
      調整得分權
      裁判只在本規則的授權下或者如下情況時,可自行決定或應賽員的要求,判給一定的調整分。
      1.規則中無適當的補償條款時
      當裁判認為一方賽員違背某條規則,而按照本規則并不能給予非違規方適當補償時,可判給調整分。
      2.該副牌已無法正常進行
      當該副牌已無適當的糾正措施可使其正常進行時,裁判可以判給人為調整分(參閱第88條)。
      3.錯誤的判罰已執行
      如錯誤的判罰已執行,則裁判可判給調整分。
      判罰過重時不另行調整
      裁判不得以本規則規定的判罰過重或對某方過分有利為理由,而另行判給調整分。
      如何判給調整分
      1.人為調整分
      由于違規,致使一副牌無法獲得結果時,裁判根據各方對違規所負責任的程度,判給人為調整分:平均負分(雙人賽中至多40%比賽分)判給負直接責任的參賽者﹔平均分(雙人賽中50%比賽分)判給負部分責任的參賽者﹔平均正分(雙人賽中至少60%比賽分)判給毋須負責任的參賽者(隊式賽參閱第86條,雙人賽參閱第88條)。判給雙方的得分,無須平衡。
      2.裁定調整分
      裁判以裁定調整分取代違規後實際獲得的分數時,應按如下原則判給:對于非違規方,為在未發生違規情況下可得到最有利的結果﹔對于違規方,為在所有可能情況下最不利的結果。判給雙方的調整分無須平衡,可以直接判給比賽分,或者先裁定總分後,再計算比賽分。
      3.除非地區橋牌組織另行規定,仲裁委員會為保持公平可改變調整分。

    • 第13條 牌張數目有誤
      當裁判認定牌套中一手或几手牌的牌張數目有誤,而牌張有誤的賽員已叫牌時,如裁判認為1手牌正確、一手牌不足時,不按本條規則,按第14條處理。改動叫牌仍能將此牌糾正并正常進行,則在取得4名賽員同意後,可以按已發生的情況繼續比賽。否則,裁判將判給人為調整分并可處罰違規者。如此時沒有叫牌,則:
      無賽員看到他人的牌張
      如無賽員看到他人的牌張,則可使該副牌照常進行比賽。裁判應按下列方式改正:
      1.查閱牌型表
      如有牌型記錄,裁判應據以改正。
      2.詢問打過該牌的賽員
      如無牌型記錄可查,裁判應向打過該副牌的賽員詢問,并據以改正。
      3.要求重發
      如果該副牌系發牌有誤,裁判應當要求重發(參閱第6條)。
      有賽員看到他人的牌張
      當裁判認定牌套中一手或几手牌的牌張數目有誤,而在糾正牌張錯誤後,有一賽員已看到他人的一張或多張牌,如果裁判認為:
      1.所得到的信息無關緊要
      該信息不致影響正常的叫牌或打牌,裁判在所有4名賽員同意下可允許該副牌仍作正常的打牌和分。
      2.所得到的信息對正常打牌有影響
      該信息至關重要,將會影響叫牌或打牌的正常進行,或者有賽員反對打該副牌,裁判應裁定人為調整分,并可處罰違規者。
      打完後發現
      一副牌打完後才發現有一賽員所持牌張多于13張,而另一賽員恰好缺少,則該副牌的結果必須取消(參閱第90條,給予程序性判罰)。

    • 第14條 牌張遺失
      在開始打牌前發現少牌
      當3手牌張數正確,而第4家在打牌階段開始前發現牌張短缺時,裁判應尋找遺失的牌張,如果:
      1.牌張找到
      如果牌張找到,則歸還給缺牌人。
      2.牌張無法找到
      如果牌張無法找到,則由裁判另拿一副牌,按照原樣復制出來。
      在打牌開始後發現少牌
      當3手牌張數正確,而第4家在打牌階段開始後發現牌張短缺時,裁判應尋找遺失的牌張,如果:
      1.牌張找到
      (a)丟失的牌張是在桌上打出的牌中找到時,應用第67條。
      (?)丟失的牌張在他處找到時,歸還給缺牌人,并可能給予判罰(參閱以下本款3)。
      2.牌張無法找到
      如果牌張無法找到,則由裁判另拿一副牌,按照原樣復制出來,并可能給予判罰(參閱以下本款3)。
      3.可能的判罰
      本條款中找到并歸還給缺牌人的牌張,視同一直保持在缺牌人的手中,該牌張可能成為罰張(參閱第50條),且若未能適時地打出該牌,亦可能構成藏牌。

    • 第15條 打錯牌號
      該桌所有賽員均未打過該牌
      如果所打的牌號并非該輪所應打的牌:
      1.該牌分數成立
      如果該桌所有賽員均未打過該副牌,裁判通常允許其得分成立。
      2.指示以後補打
      裁判可要求雙方補打該輪應打的牌。
      該桌有賽員打過該牌
      如果該桌有賽員此前已打過該牌,無論是否對抗正確的對方,則該方該副牌第二個得分及對方的得分均應取消。對被剝奪正當得分機會的參賽者,裁判應判給人為調整分。
      競叫階段發現
      在競叫階段,如裁判發現某參賽者所打的牌不是該輪比賽所應打的牌,則應取消所有的叫牌,確定賽員的就座無誤後再告訴他們目前及以後各輪的權利。第二次競叫開始後,各賽員必須重復他們在前次所作的叫牌。如有任何叫牌與第一次競叫過程中相應的叫牌有異,裁判應取消該副牌。否則,比賽照常進行。

    • 第16條 非法信息
      賽員根據合法的叫牌或打牌及對方的舉止所獲得的信息進行叫牌或打牌是合法的。但依據其他的額外信息,就可能違反了規則。
      同伴傳遞的額外信息
      賽員若通過說明、提問、回答,或以明顯的遲疑、異常的速度、特別的強調、音調、姿勢、動作、舉止等方式,可能使其同伴得到該額外信息,建議某種叫牌或打法時,其同伴不得從各種合乎邏輯的行動中,選擇一個顯然系該額外信息所建議的行動。
      1.該項信息已被傳出時
      當賽員認為對手已經給出這種可用的信息,并且可能招致本方受損失時,除比賽組織機構另有規定外,他可立即宣稱保留稍後召請裁判的權利(對方如對可能傳遞了非法信息的事實有異議,則須立即召請裁判)。
      2.不合法行動已被采用時
      當賽員有充足的理由認為?2?,對手本有合乎邏輯的行動可采取,卻選擇了一個由這種額外信息所建議的行動時,應立即召請裁判。裁判應要求競叫和打牌繼續進行,并在桌旁觀察,如認為該違規造成損害, 則判給調整分。
      其他來源的額外信息
      對于一副正在或尚未進行比賽的牌,賽員無意間獲得了該副牌的非法消息,如錯看一手牌,聽到他桌的叫牌、結果或討論,看到他桌的牌,或者在競叫開始前看到同桌其他人手中的牌張等,須立即向裁判報告,最好由獲得信息的賽員自行提出。如裁判認為該信息可能影響該副牌的正常進行,則可采取的處理方式如下:
      1.調整座位
      ?2?打牌結束後﹔或對于明手而言,攤牌之後。
      如果比賽類型及其記分方式允許,可以調整該賽員的座位,使其持有獲得信息的牌﹔或者
      2.指定代打
      征得4名賽員一致同意,指定人暫代獲得非法信息的賽員﹔或者
      3.判給調整分
      立即判給人為調整分。
      由取消叫牌或打牌得來的信息
      非違規方在對方違規後的叫牌或打牌,或違規方違規的叫牌或打牌均可以取消,而以其他的叫牌或打牌代替。
      1.非違規方
      非違規方從取消的行動中得到的所有信息都是合法的,無論是從本方或對方的行動中得來的。
      2.違規方
      違規方從其自己的取消行動和從非違規方的取消行動而得來的信息,都是非法的。違規方賽員,不得從各種合乎邏輯的行動中,選擇一個顯然系該非法信息所建議的行動。

第二部分

  • 第五章 競叫

    • 第一部分 正確的程序

      • 第一節 競叫階段

        • 第17條 競叫過程
          競叫階段開始
          只要一方的任一賽員看了自己的牌,對于該方來說,競叫階段開始。
          首先叫牌
          由牌套上標明的發牌人首先叫牌。
          接續叫牌
          發牌人的下家第二個叫牌,然後按順時針方向,輪流叫牌。
          從錯誤牌套中取牌
          如有賽員由于疏忽從錯誤牌套中取出牌張并叫了牌,則其叫牌應于取消。如果違規者的下家已對取消的叫牌作了叫牌,則當違規者在被取消第一次叫牌後作的第二次叫牌和被取消的叫牌有明顯的不同時?3?,裁判應判給人為調整分(參閱第90條)。違規者在打其拿錯的牌時,如果他重復了被取消的叫牌,裁判可允許該牌比賽正常進行,但違規者做出與原取消叫牌任何不同的叫牌時,裁判長應判給人為調整分(參閱第90條)。
          競叫階段結束
          4名賽員均不叫,或者在任何叫牌之後接序3家不叫并且首引牌已翻明時,競叫階段結束(當越序不叫被接受時,參閱第34條)。

        • 第18條 實質叫牌
          正確方式
          一個實質叫牌包括線位墩數,從1至7,及定約名目(不叫、加倍、再加倍不屬于實質叫牌)。
          超叫
          一個實質叫牌超過前一個實質叫牌,必須在同一線位墩數時定約名目高于前者或對任何定約名目線位墩數大于前者。
          足夠叫牌
          後一實質叫牌超過前一實質叫牌,即為足夠叫?3?違規者的下家必須重復其原來的叫牌。牌。
          不足叫牌
          後一實質叫牌未能超過前一實質叫牌,即為不足叫牌。
          定約名目的等級
          定約名目的等級由高至低,依序為無將、黑桃、紅心、方塊、梅花。
          不同的方式
          地區橋牌組織可以規定以不同的方式叫牌。

        • 第19條 加倍和再加倍
          加倍
          1.合法的加倍
          賽員只能對對方的最後一個實質叫牌作加倍,在這一實質叫牌後如有叫牌,只能為不叫。
          2.加倍的正確形式
          加倍時應僅簡單的說出“加倍”一詞即可,不應再表示出所要加倍的實質叫牌的線位墩數或定約名目。
          3.誤指實質叫牌的加倍
          加倍時,賽員如果說錯了他要加倍的實質叫牌,或者說錯了該實質叫牌的線位墩數或定約名目,則必須認為他對對方當時最後的一個實質叫牌作了加倍(可應用第16條非法信息)。
          D再加倍
          1.合法的再加倍
          賽員只能對對方的最後一個加倍作再加倍,在這一加倍後如有叫牌,只能為不叫。
          2.再加倍的正確形式
          再加倍時應僅簡單地說出“再加倍”一詞即可,不應再表示出所要再加倍的實質叫牌的線位墩數或定約名目。
          3.誤指實質叫牌的再加倍
          再加倍時,賽員如果說錯了他要再加倍的實質叫牌,或者說錯了該實質叫牌的線位墩數或定約名目,則必須認為他對本方當時最後的一個實質叫牌作了再加倍。(可應用第16條非法信息)。
          取代加倍或再加倍
          任何加倍或再加倍,皆被接續的合法的實質叫牌所取代。
          加倍或再加倍定約的記分
          如加倍或再加倍未被接續的合法的實質叫牌所取代,則按照第77條規定增大記分。

        • 第20條 叫牌的復述及解釋
          未聽清叫牌
          賽員未聽清楚他人的叫牌時,可立即要求復述。
          競叫階段中復述競叫
          竟叫階段中,任一賽員,當輪到他叫牌時,除非他受罰不叫,有權要求復述前面的全部?4?叫牌,提醒應包括在復述中。
          最終不叫後的復述
          1.查詢何人首引
          在最終不叫後,任一防家有權詢問是否應由其首引(參閱第47條?款和第41條)。
          2.要求復述競叫
          庄家或任一防家,在第一次輪到他打牌時,均可要求復述該副牌的全部叫牌(參閱第41條?款和?款)。
          誰可復述競叫
          對于復述叫牌的要求,應僅由對方一人作答。
          復述有誤的改正
          所有賽員,包括明手或受罰不叫者,如發現復述?4?賽員不得要求只復述此前的部分叫牌,也不得在完成復過前要求停止。有誤時均應立即加以改正(當不正確的復述造成損失時參閱第12條?款1)。
          解釋叫牌
          1.競叫期間
          最終不叫以前的競叫期間,任一賽員在輪到叫牌時,均可要求?5?對方對其叫牌做出充分的解釋(包括實際的叫牌或可能做出而未做出的相關叫牌)﹔受詢問的叫牌,通常應由叫牌者的同伴作答(參閱第75條?款)。
          2.打牌階段
          在最終不叫後及整個打牌階段中,任一防家在輪到他打牌時,均可要求對方對其叫牌含意作出充分的解釋。在輪到庄家或明手打牌時,庄家可要求防家對其叫牌及打牌約定作出充分解釋。

        • 第21條 根據錯誤信息的叫牌
          叫牌者因誤解所作的叫牌
          賽員因自己誤解作出的叫牌,無權提出任何要求。?5?可應用第16條,組委會可要求以書寫方式作答。
          根據對方錯誤解釋所作的叫牌
          1.更改叫牌
          在競叫階段結束以前(參閱第17條?款)賽員可以不受判罰地更改其可能系因對方錯誤解釋而作出的叫牌(凡主辦機構規定對約定叫或同伴間特殊商定必須提醒時,而未及時提醒,視為解釋錯誤),只要在其同伴尚未接續叫牌以前提出,他可以不受判罰地加以更改。
          2.更改叫牌後對方亦可更改叫牌
          一賽員由于對方的錯誤解釋(如上面的1)而更改了不適當的叫牌後,其下家亦可更改其接續叫牌,不判罰(除非他取消的叫牌,傳遞的信息,致使非違規方受到損失,裁判方可判給調整分)。(關于從取消叫牌傳遞的非法信息,參閱第16條?款。)
          3.來不及更改叫牌
          來不及更改叫牌時,裁判可判給調整分(可應用第40條?款)。

      • 第二節 競叫結束

        • 第22條 競叫結束後的程序
          競叫階段結束後,
          沒有賽員做過實質叫牌
          如果沒有賽員做過實質叫牌,則該副牌不打并原樣裝回牌套。該牌不應重發。
          有賽員做過實質叫牌
          如果有任何賽員做過實質叫牌,則最後的實質叫牌成為該副牌的定約,打牌開始。

    • 第二部分 競叫過程中的違規

        • 第23條 有損害的強制性不叫
          許多對競叫階段中違規的判罰條款,都應參考本條規則。
          當某條規則對于違規的判罰為強制違規者的同伴不叫時,如果裁判認為,違規者在違規時,已有可能知道此強制性不叫可能會損害非違規方,則應先要求競叫和打牌繼續進行,并可判給調整分(參閱第72條?款1)。

      • 第一節 競叫階段暴露牌張

        • 第24條 競叫期間牌張的暴露或引牌
          當裁判認定,競叫期間,由于某賽員的動作將其手中一張或更多牌張牌面向上地置于其同伴已能看到的位置時,裁判應令其將這些已暴露的牌張攤明在桌面上,直至競叫結束﹔如違規者後來成為防家,(判罰)庄家將所有這些牌張視為罰張(參閱第50條)。
          此外:?.一張小牌且非過早引牌
          如果只是一張9或9以下的小牌并且不是過早引牌,則不進一步判罰。
          一張大牌或是過早引牌
          如果是一張大牌,或者是不論大小的任何過早引牌,(判罰)違規者的同伴在該輪輪到他叫牌時,必須不叫 (當強制性不叫損害非違規方時,參閱第23條)。
          暴露兩張或更多的牌張
          如果暴露了兩張或更多的牌張,(判罰)違規者的同伴在該輪輪到他叫牌時,必須不叫(當強制性不叫損害非違規方時,參閱第23條)。

      • 第二節 更改叫牌

        • 第25條 合法地和不合法地更改叫牌
          立即更改疏忽的叫牌
          在其同伴叫牌之前,賽員在沒有停頓與思考的情況下,可以立即更改或准備更改其疏忽的叫牌。如果替代的叫牌合法,則後一叫牌成立,且不判罰﹔如果替代的叫牌不合法,則按規則有關條款處理。
          延遲的或故意的更改叫牌
          在下家叫牌之前,如果不符合本條?款規定的叫牌被替代時:
          1.替代的叫牌被承認
          違規者的下家可以同意接受替代的叫牌(視同合法叫牌)?6?;于是,替代的叫牌成立,競叫繼續進行,且不判罰。如果違規者的下家在指出違規前已經接續叫牌,而裁判認定其叫牌是針對違規者的第一個叫牌作出的,則違規者替代的叫牌成立,而下家的叫牌可予取消,均不判罰(參閱第16條?款2)。
          2.替代的叫牌不予承認
          如果替代的叫牌未被接受,則替代的叫牌取消,并且:
          (a)第一個叫牌不合法
          如果第一個叫牌不合法,違規者應受到有關規則的判罰(并應用第26條,對第二個叫牌施以引牌判罰)。
          (B)第一個叫牌合法
          如果第一個叫牌合法,違規者必須作出選擇:
          (1)讓第一個叫牌成立
          讓第一個叫牌成立,(判罰)在這種情況下違規者的同伴在該輪輪到?6?違規者原本的叫牌為不足叫牌時,參閱第 27條。
          他叫牌時必須不叫(當強制性不叫損害非違規方時,參閱第23條),或者, 
          (2)用另一個叫牌替代
          改叫任何合法的叫牌,(判罰)在這種情況下競叫正常進行下去(但違規者的同伴不能基于取消叫牌所提供的信息作出叫牌)﹔違規方?7? 得分不得高于平均負分(參閱第12條?款1)。
          (C)引牌判罰
          前述(B)(1)或(B)(2)中的違規者如果成為防家,違規者的同伴應受到引牌判罰(參閱第26條)。

        • 第26條 取消叫牌及引牌判罰
          當違規者的叫牌被取消,他用另一個不同的?8?叫牌替代,之後當其成為防家時:
          取消的叫牌關聯到特定花色
          取消的叫牌,如果與一個或多個花色有關時,非違規方按實際結果計分。
          即使重復被取消的叫牌,只要此叫牌與被取消叫牌的含義有較大不同,此叫牌仍為不同的叫牌。且:
          1.叫出有關聯的花色
          如果違規者叫出了有關聯的花色,則不受引牌判罰(參閱第16條?款)。
          2.未叫出有關聯的花色
          如果違規者未能合法地叫出有關聯的花色,(判罰)在違規者的同伴首次獲得引牌權,包括首引時,庄家可要求其引出有關聯的花色(或某一特定的有關聯的花色)﹔或禁止其引出有關聯花色(或某一特定的有關聯的花色),并且這一禁止在其保持引牌權時一直有效。
          其他的取消叫牌
          對于其他的取消叫牌,(判罰)違規者的同伴首次獲得引牌權,包括首引時,庄家可禁止其引出任一指定花色?9?,并且這一禁止在其保持引牌權時一直有效。
          當違規者的同作伴首次獲得引牌權時,庄家指定花色

      • 第三節 不足叫牌

        • 第27條 不足叫牌
          不足叫牌被接受
          任何不足叫牌,只要違規者的下家接續叫牌,即被接受(視同合法叫牌)。
          不足叫牌不被接受
          依序作出的不足叫牌如未被接受,則必須更正為足夠叫牌或不叫。
          1.不是約定叫牌,并且改正為同一定約名目的最低的足夠叫牌
          (a)不判罰
          如該不足叫牌及替代的叫牌無可置疑地不是約定叫牌,且更正為同一定約名目的最低的足夠叫牌,則視同未曾發生違規,叫牌繼續進行(第16條?款2此時不適用,但需參閱以下(?)項)。
          (B)判給調整分
          如果裁判判定,該不足叫牌傳遞的信息足以損害非違規方時,則應判給調整分。
          2.約定叫牌,或更改為其他足夠叫牌或不叫
          如該不足叫牌或與不足叫牌相同定約名目的最低充足叫牌可能為約定叫牌,或更改為其他足夠叫牌或不叫,則(判罰)違規者的同伴此後在輪到他叫牌時,必須永遠不叫(參閱第10條?款1,當強制性不叫損害非違規方時參閱第23條,并可應用第26條引牌判罰)。
          3.更改為加倍或再加倍
          如違規者把原不足叫牌更改為加倍或再加倍,則其更改的叫牌予以取消,(判罰)違規者的同伴此後在輪到他叫牌時,必須永遠不叫(當強制性不叫損害非違規方時參閱第23條,并可應用第26條引牌判罰)。
          越序的不足叫牌
          如果賽員的不足叫牌為越序叫牌,則應用第31條。

      • 第四節 越序叫牌

        • 第28條 視同依序叫牌
          上家受罰不叫
          賽員的上家受到不叫的判罰時,在上家的不叫尚未作出之前,該賽員的搶先叫牌視同依序叫牌。
          依序叫牌取消了越序叫牌
          在對方越序叫牌後,尚未判罰前,輪到其叫牌的賽員便徑行叫了牌,則越序叫牌視同依序叫牌﹔同時喪失了對越序叫牌的處罰權﹔此後的叫牌則視同對方在該輪未曾越序叫牌一樣繼續進行,但可應用第16條?款2。

        • 第29條 越序叫牌後的處理
          處罰權的喪失
          在越序叫牌後,違規者的下家跟著叫牌,則其處罰權即行喪失。
          越序叫牌的取消
          否則,越序叫牌應于取消(參閱本條?款),然後由原依序叫牌者叫牌。違規者在輪到他叫牌時可以作出任何合法叫牌,但違規方可能受到第30條、31條、32條的判罰。
          越序叫牌為約定叫牌
          如果越序叫牌為約定叫牌,則第30條、31條、32條的判罰應針對該叫牌關聯的定約名目,而不是叫出的定約名目。

        • 第30條 越序不叫
          賽員越序不叫時(當對方沒有接受,該越序叫牌應予取消,參閱第29條):
          A、有賽員實質叫牌前越序不叫
          有賽員實質叫牌前,賽員越序不叫,(判罰)違規者在該輪輪到他叫牌時必須不叫,可應用第72條?款1。
          B、有賽員實質叫牌後越序不叫
          1、輪到上家叫牌
          有賽員實質叫牌後,違規者在輪到其上家叫牌時越序不叫,(判罰)違規者該輪輪到他叫牌時必須不叫(如果此一不叫具有約定性意義,關聯到某一門或几門特定花色,因而傳遞出非法信息,可應用第26條引牌判罰)。
          2、輪到同伴叫牌
          (a)對違規者的處理
          有賽員實質叫牌後,違規者在輪到其同伴叫牌時越序不叫,(判罰)違規者此後輪到他叫牌時必須永遠不叫,可應用第72條?款1。
          (?)對違規者同伴的限制
          違規者的同伴可選擇任何足夠叫牌或不叫,但不能在該輪作出加倍或再加倍,可應用第72條款1。
          3、輪到下家叫牌
          有賽員實質叫牌後,違規者在輪到其下家叫牌時越序不叫,視同更改叫牌,可應用第25條。
          C、當越序不叫是一個約定性叫牌時,則不使用本條規則,而按第31條處理。如果經過特殊的商定,不叫表示持有一特定數量以上的牌力,或在前面所叫的一個花色之外別的花色中承諾或否定有長度,則這個不叫就是約定性不叫。

        • 第31條 越序實質叫牌
          賽員越序實質叫牌時(當對敵方沒有接受,該越序實質叫牌應予取消,參閱第29條):
          A、輪到上家叫牌
          違規者在輪到其上家叫牌時越序實質叫牌(或對同伴的叫牌越序的約定性不叫,此時應用本條?2(?)),如果:
          1、上家不叫
          如上家不叫,違規者必須重復原越序叫牌,如該叫牌合法,不判罰。
          2、上家有叫牌行動
          如上家作出一合法實質叫牌、加倍或
          上家的不合法叫牌照常處罰。再加倍,違規者可作出任何合法叫牌﹔此叫牌如系:
          (a)重復原定約名目
          重復其越序實質叫牌的定約名目時,(判罰)違規者的同伴在該輪輪到他叫牌時,必須不叫(參閱第23條)。
          (?)未重復原定約名目
          未重復其越序實質叫牌的定約名目時,(判罰)違規者的同伴在輪到他叫牌時,必須永遠不叫(參閱第23條)﹔并可應用第26條引牌判罰。
          B、輪到同伴或下家叫牌
          違規者在輪到其下家叫牌時,越序實質叫牌,并且他在此前尚未作過叫牌,或者違現者在輪到其同伴叫牌時越序實質叫牌,(判罰)違規者的同伴在此後輪到他叫牌時,必須永遠不叫(強制性不叫損害非違規方時,參閱第23條),并可應用第26條的引牌判罰。
          如果違規者此前作過叫牌,輪到下家叫牌時越序實質叫牌視同更改叫牌,應用第25條

        • 第32條 越序加倍或再加倍
          越序加倍或再加倍可因違規者下家的行動被接受(參閱第29條),而如為不能成立的加倍或再加倍,則絕對不能接受(若對方在不能成立的加倍或再加倍後接續叫牌,參閱第35條?款)。如該不合法叫牌未被接受,則予取消,可能應用第26條?款的引牌判罰,并且:
          A、輪到違規者的同伴叫牌
          違規者在輪到其同伴叫牌時越序加倍或再加倍,(判罰)違規者的同伴在輪到他叫牌時,必須永遠不叫(強制性不叫損害非違規方時,參閱第23條)。
          B、輪到上家叫牌
          違規者在輪到其上家叫牌時越序加倍或再加倍,則:
          1上家不叫
          違規者上家不叫,違規者必須重叫越序的加倍或再加倍,不判罰。但是,如果為不能成立的加倍或再加倍,應用第36條。
          2上家實質叫牌
          如果違規者上家實質叫牌,則違規者可接續作出任何合法叫牌,(判罰)違規者的同伴在輪到他叫牌時,必須永遠不叫(強制性不叫損害非違規方時,參閱第23條)。

        • 第33條 同時叫牌
          與輪到叫牌的賽員同時叫牌,視同接續叫牌。

        • 第34條 叫牌權的保留
          一個叫牌之後,接著是三個不叫,如其中有一個為越序不叫,以至剝奪了某賽員該輪的叫牌權時,則競叫并未結束。此時,由錯過叫牌機會的賽員叫牌。越序不叫後的所有不叫均予取消,應視同未發生違規,競叫繼續。

        • 第35條 免罰的不能成立的叫牌
          在下述任何不能成立的叫牌後,違規者下家在裁定判罰前接續叫了牌,即不能對這些不能成立的叫牌再予判罰(第26條引牌判罰,亦不適用)并且:
          A加倍或再加倍
          如該不能成立的叫牌為不合乎第19條規定的加倍或再加倍,則該叫牌及其後所有接續叫牌均予取消。退回到應輪到叫牌的賽員叫牌,并視同違規未曾發生一樣繼續競叫。
          B受罰不叫的賽員采取了行動
          如該不能成立的叫牌為受罰不叫的賽員作出的實質叫牌、加倍或再加倍,則該叫牌及其後的所有接續合法叫牌均予成立,但如違規者為受罰永遠不叫,則後續各輪叫牌時他仍須不叫。
          C超過7線的叫牌
          如該不能成立的叫牌為一超過7線的叫牌,則該叫牌及其後的所有接續叫牌均予取消﹔違規者必須改為不叫,并視同違規未曾發生一樣繼續競叫。
          D最終不叫後的叫牌
          如該不能成立的叫牌為最終不叫後的叫牌,則該叫牌及其後的所有接續叫牌均予取消,不判罰。

      • 第五節 不能成立的叫牌

        • 第36條 不能成立的加倍或再加倍
          凡不合乎第19條規定的加倍或再加倍,均予取消。違規者必須改叫一合法叫牌,且(判罰)違規者的同伴輪到他叫牌時,必須永遠不叫(強制性不叫損害非違規方時,參閱第23條)﹔并可能應用第26條的引牌判罰(該加倍或再加倍,如為越序叫牌,參閱第32條﹔如違規者下家接續叫牌,參閱第35條?款)。

        • 第37條 受罰不叫的賽員違反不叫的判罰
          受罰不叫的賽員作出的實質叫牌、加倍或再加倍,均予取消,且(判罰)違規方的每一賽員在輪到他叫牌時,必須永遠不叫(強制性不叫損害非違規方時,查閱第23條)。并可能應用第26條的引牌判罰(如違規者下家接續叫牌,參閱第35條?款)。

        • 第38條 超過7線的叫牌
          超過7錢的定約絕對不能成立,不能打牌和記分。超過7線的叫牌,均予取消,且(判罰)違規方的每一賽員在輪到他叫牌時,必須永遠不叫(強制性不叫損害非違規方時,參閱第23條)。并可能應用第26條的引牌判罰(如違規者下家接續叫牌,參閱第35條?款)。

        • 第39條 最終不叫後的叫牌
          在最終不叫後的叫牌,均予取消,并且:
          A、不叫或定約方的叫牌
          任一防家所作出的不叫,或即將成為庄家或明手賽員的任何叫牌,均不判罰。
          B、防守方的其他叫牌
          如防家作出實質叫牌、加倍或再加倍,則可應用第26條的引牌判罰(如違規者下家接續叫牌時,參閱第35條?款)。

      • 第六節 約定和協定

        • 第40條 同伴間的默契
          叫牌或打牌的選擇權
          只要不基于同伴間的默契,賽員可以不需事先聲明,而作任何方式的叫牌或打牌(包括旨在將他人引人歧途的叫牌,如心理叫,或違反常規的叫牌或打牌,或違背賽前的聲明及約定的叫牌或打牌)。
          A.禁止隱瞞同伴間的默契
          賽員不得根據同伴間特殊的默契進行叫牌或打牌。除非有理由認為對方2名賽員能夠理解其意義,或者本方已根據比賽主辦機構的規定宣布了這種叫牌或打牌的方法。
          B裁判的抉擇
          如果裁判斷定一方因對方未能說明其叫牌或打牌的全部含義而遭受損害,則可以判給調整分。
          C約定的規定
          比賽主辦機構可對叫牌或打牌約定的使用作出規定。此外,地區橋牌組織可對同伴間的默契(即使沒有約定)作出規定,允許聯手在一線的最初叫牌時,全手牌可以比平均牌力少一個 ?,甚至更低的牌力﹔地區橋牌組織可以將此項職責向下授權。
          D、約定卡
          1、制定的權利
          比賽主辦機構可以制定約定卡,以便參賽人員按要求填寫出他們的約定及其他協定,并對其使用作出規定,包括要求每一對搭檔須使用同一體系(此種規定,只限制其使用方法,而不是限制其風格與判斷力)。
          2、參閱對方的約定卡
          在競叫與打牌期間,除明手外,任一賽員在輪到他叫牌或打牌時,均可參閱對方的約定卡,但不得參閱本方的約定卡
          在競叫和打牌期間,賽員不得使用有助于記憶、計算或技巧的工具。然而如果對方使用主辦機構認定的非常用方法,比賽主辦機構可以規定參賽者使用相應的非常用方法,并可參閱有關筆記。

  • 第六章 打牌

    • 第一部分 打牌的程序

      • 第一節 正確的程序

        • 第41條 打牌的開始
          牌面向下首引
          在一個實質叫牌、加倍或再加倍,接著依序3家不叫後,由理論上的庄家的下防家進行牌面向下首引?13?。此一牌面向下的首引牌,只有在發生違規,經裁判判罰後,才能收回(參閱第47條?款2)﹔收回的牌張,必須放入原防家手中。
          A、競叫過程的復述與詢問
          首引牌張尚未翻明前,首引人的同伴及理論上的庄家,均可要求復述競叫過程,或要求解釋對方某一叫牌(參閱第20條)。庄家或任一防家在首次輪到其打牌時,可要求復述競叫過程﹔但牌張打出後,便喪失此項權利。防家(依照第16條)和庄家在全部打?13?比賽主辦機構可以指定進行牌面向上的首引。打牌過程中﹔每次輪到自己出牌時,均有權要求解釋。
          B、首引牌張翻明後
          詢問結束後,首引牌張即可翻明,打牌隨即開始,明手的牌攤置于桌上。當再要求復述競叫過程的權利喪失後(參閱本條?款),庄家或任一防家,在輪到自己出牌時,仍有權查詢是什麼定約,有無加倍或再加倍等,但不得詢問是誰加倍或再加倍。
          C明手的牌
          首引牌張翻明後,明手將其手中牌,牌面向上攤于面前桌上,并按花色及大小順序豎著排列,將牌放在明手的右邊。由庄家打自己及明手的牌。

        • 第42條 明手的權利
          A、絕對權利
          1、提供情況
          當裁判在場時,明手有權基于事實或規則提供情況。
          2排列輸贏牌墩
          計算贏得或失去的牌墩。
          3代庄家取牌
          聽從庄家指示打出明手的牌張(如明手建議庄家打牌,參閱第45條?款)。
          B、有限制的權利
          明手在不違背第43條明手的限制的規定下,有以下權利:
          1、查詢藏牌
          當庄家在某墩牌未能跟牌時,明手可以詢問庄家引牌花色是否仍有牌張(但不得詢問防家)。
          2、試圖防止違規
          明手可試圖防止庄家的任何違規。
          3、指出違規
          在一副牌打完後,明手可指出該副牌曾發生的任何違規。

        • 第43條 明手的限制
          除第42條規定之外:
          A、對明手的限制
          1一般限制
          (a)召請裁判
          在打牌過程中,除非已有另一賽員指出違規,明手不得主動召請裁判。
          (B)指出違規
          在打牌過程中,明手不得指出違規。
          (C)參與打牌或提出批評
          明手不得參與打牌,也不得與庄家進行有關打牌的任何交流。
          2、導致特別判罰的限制
          (a)交換看牌
          明手不得與庄家交換看牌。
          (B)離座看庄家打牌
          明手不得離開自己的座位,看庄家打牌。
          (C)看防家手中的牌張
          明手不得主動地看任一防家手中的牌張。
          B、明手違反限制時的判罰
          1、一般判罰
          明手違反了上述?款1、2中的任何一種限制時,都應受到第90條的判罰。
          2、特別判罰
          明手有違反了上述?款2所列的限制後,如果他再有下列各種行為發生時,即:
          (a)提示庄家注意引牌
          明手提示庄家不要從錯誤方位引牌,則(判罰)任一防家均可指定庄家從某一方位引牌。
          (B)詢問庄家出牌是否違規
          如果由明手最先詢問庄家的打牌是否構成藏牌,而庄家打出的這張牌確已違規,則庄家必須換出正確的牌張,同時視同藏牌成立,應用第64條判罰。
          C、如果明手違反了上述?款2的規定而首先指出防守方的違規,則不應給予判罰。如果防守方從他們的違規中直接獲益,裁判為保持公正應判給雙方調整分。

        • 第44條 打牌的順序與一般規定
          A、引牌
          引牌者可從其手中引出任何牌張(曾因違規被判罰,須受引牌的限制除外)。
          B、以後的打牌
          引牌後,其余各賽員依次打一張牌,4張打出的牌即構成一墩(打牌的方法與牌墩排列法參閱第65條)。
          C、跟牌的規定
          在一墩牌中,各賽員能夠跟牌時,必須跟牌。對所有規則條款而言,跟牌的義務最為優先。
          D、不能跟牌
          如果不能跟牌時,賽員可打出任何牌張(曾因違規被判罰,須受打牌的限制除外)。
          E、含有將牌的牌墩
          一墩牌中,如含有將牌,則由打出最大將牌者贏得此墩。
          F、不含將牌的牌墩
          一墩牌中,如不含將牌,則由打出引牌花色中最大牌者贏得此墩。
          G、下一墩的引牌
          由贏墩者對下一墩進行引牌。

        • 第45條 牌張的打出
          A、從手中打牌
          除明手外,其余賽員打牌時均由自己手中抽出一張牌,牌面向上地放在自己面前的桌上。
          B、從明手打牌
          庄家打明手牌張的方法,是先由庄家指明牌張然後由明手抽出牌面向上放在明手面前的桌上。如有必要,庄家亦可自己從明手抽出想要打的牌張。
          C、強制打牌
          1、防家的牌張
          防家從手中抽出的牌張,當牌面有可能被其同伴看到時,則該張牌必須于該墩中打出(如該防家在該墩牌中已打出合法牌張,
          首引應首先牌面向下放置(除非比賽主辦機構另有規定)。(參閱45條?款)。
          2、庄家的牌張
          庄家從手中抽出的牌張,牌面向上碰到或几乎碰到桌面,或者停留在一個看來已經打出的位置上,則該張牌必須打出。
          3、明手的牌張
          除庄家為了整理明手的牌張或者取牌時觸摸到相鄰牌張外,庄家審慎地觸摸到明手某一張牌,則該牌張必須打出。
          4、指明或指定牌張
          (a)指明牌張的打出
          只要賽員說出牌張名稱或以其他方式指定有打某張牌的意圖時,則該牌張必須打出。
          (B)對疏忽指定的改正
          賽員可以在不經停頓及思考的情況下改正其因疏忽指定的錯誤牌張,不判罰﹔而此時下家如果在改正指定牌張前已跟出了合法牌張,他可收回更換,不判罰(參閱第47條?款)。
          5、罰張
          不論輕罰張或重罰張,依據第50條的規定有可能必須打出。
          D、明手誤打牌張
          如果明手將庄家來指明的牌張放在打出牌位置,在雙方對下一墩牌均打出牌張前發現,則該牌張必須收回,防家在明手誤打牌張後違規被指出前所打的牌張也可收回,不判罰(參閱第47條?款)﹔如果庄家上家更改了打牌,庄家也可更改此墩中的打牌(參閱事16條?款2)。
          E、一墩牌中打出的第5張牌
          1、由防家打出
          如果某防家在一墩牌中多打了一張牌,依據第50條該張牌成為罰張,除非裁判認為該張牌是下一墩的引牌,此時應用第53條或第56條。
          2、由庄家打出
          如果庄家在一墩牌中從手中或明手多打了一張牌,不受判罰,除非裁判認為該牌張為下一墩的引牌,此時應用第55條。
          F、明手指示打牌
          明手攤牌後,若無庄家的指令不得觸摸或指定桌上的牌張(整理牌張除外)。如有違反,應立即召請裁判。裁判應判斷明手的行為有無構成建議庄家打牌的意圖。如裁判認定有,裁判應允許打牌繼續進行,如果防家因該建議的打法而受到損害時,裁判有權判給調整分。
          G、扣牌
          同一墩牌中,當4家尚未全部打出牌張以前,任一賽員均不得翻扣打出的牌張。

      • 第二節 打牌過程中的違規

        • 第46條 對明手作了不完全或錯誤的打牌指示
          A、指定明手打牌的正確方式
          庄家指定明手打牌時,應清楚地說出所要打出牌張的花色及牌點。
          B、不完全或錯誤的打牌指示
          庄家對明手作了不完全或錯誤的打牌指示時,按以下各項處理(除非庄家顯然有不同的意圖):
          1、未指定牌點
          如果庄家指示明手打牌時說“大”或其他類似的字句,則應認為其所指的是該門花色中最大的牌張﹔如果明手為第4家打牌,則可認為其所指的是該花色中贏取該墩的最小牌張﹔如果庄家說“小”或其他類似的字句,則應認為其所指的是該門花色中最小的牌張。
          2指定了花色但未指定牌點
          如果庄家指定了花色,但未指定牌點,則應認為其所指的是該門花色中最小的牌張。
          3、指定了牌點但未指定花色
          如果庄家指定了牌點,但未指定花色:
          (a)引牌時
          如果明手在上一墩贏牌的花色中有指定的牌點,則認為其所指定的是該花色。
          (B)其他情況
          除此之外,明手如僅有一張牌符合條件又可合法打出的牌張,則必須打出該張牌﹔但如有兩張或更多的符合條件又可合法打出的牌張,則庄家必須指定要打哪一牌張。
          4、明手無指定的牌張
          如果明手無庄家所指定的牌張,則指定無效,庄家可重新指定打任何合法牌張。
          5、未指定花色與牌點
          如果庄家指示明手打牌時未指定花色及牌點(例如說“隨便”,或其他類似的字句),則任一防家可指定明手的打牌。

        • 第47條 收回打出的牌張
          A、履行判罰
          為了履行判罰的義務,已打出的牌張可以收回(但防家收回的牌張可能成為罰張,參閱第49條)。
          B、改正不合法的打牌
          為了改正不合法打牌或同時打牌,已打出的牌張可以收回(同時打牌,參閱第58條﹔若是防家,參閱第49條罰張)。
          C、改正疏忽的指定
          在第45條?款4 (?)許可的情況下,賽員由于疏忽所指定的打牌,可以收回,不判罰。
          D、在對方更改打牌後跟著收回牌張
          在對方更改打牌後,已打出的牌張可以收回,更換其他牌張,不判罰(參閱第62條?款2)。
          E、更換基于錯誤信息打出的牌張
          1、越序引牌
          由于對方錯誤告知輪到自己引牌,而導致越序引牌時,該牌張可以收回,不判罰(下家不能接受此引牌)。
          2、收回打牌
          (a)無人接續打牌
          由于對方對其叫牌或打牌約定的解釋有誤,在糾正解釋前賽員打出的牌張,在無人接續打牌時可以收回。在明手已攤出任何牌張後,首引便不得收回。
          (V)一家或多家接續打牌
          此時不能如上述(a)規定方式收回打出的牌張,應用第40條?款。
          F、不得收回的牌張
          凡不屬上述?至?各款所規定的情況,牌張一經打出,均不得收回。

    • 第二部分 罰張

      • 第48條 庄家暴露的牌張
        A、庄家暴露的牌張
        庄家暴露的牌張不受判罰,并且庄家和明手的牌張永遠不會成為罰張。對于庄家不慎掉落的牌張,不要求強制打出。
        B、庄家攤牌
        1、越序首引後
        在越序首引後,庄家將手中的牌攤開時,應用第54條。
        2、其他任何情況下
        庄家除了在對方越序首引後立刻攤牌的情況外,在其他任何時間攤出手中的牌,將被認為是作出聲稱或承認,應用第68條。

      • 第49條 防家暴露的牌張
        除按照正常的打牌進程或規則的規定,如果防家的牌張處于其同伴可能看到的位置,或防家指明其手中的某張牌時,(判罰)以上各種暴露的牌張均成為罰張(參閱第50條)﹔但防家聲稱所暴露牌張涉及當前的未完成的牌墩時,參閱第68條的注釋。

      • 第50條 罰張的處理
        防家過早暴露(但非引牌,參閱第57條)的牌,只要不是裁判另有指定的均為罰張。除下列各款判罰外,當裁判認為適用第72條?款1時,應判調整分。
        A、罰張須保持暴露狀態
        罰張必須牌面向上地放在持有者面前,直到選定了對其判罰為止。
        B、輕罰張或重罰張
        因疏忽而暴露的一張9或9以下的牌張(如在一墩牌中打出了兩張牌,或不慎掉落出一張小牌等),即成為輕罰張。暴露的任何大牌,或者審慎地打出的任何牌張(例如越序引牌,或改正藏牌等),即成為重罰張﹔一防家如有兩張或更多的罰張時,所有罰張均成為重罰張。
        C、輕罰張的處理
        當某防家有一輕罰張時,在他打出該罰張前,不得打出這個花色中9或9以下的任何小牌(但他有權打出任何大牌)。違規者的同伴不受引牌判罰的限制,但因其看到罰張所獲得的信息,是額外的,屬非法信息(參閱第16條?款)。
        D、重罰張的處理
        當防家有重罰張時,違規者在輪到他打牌時,其同伴在輪到他引牌時均受到限制。
        1、違規者打牌時
        重罰張必須于第一次合法機會打出,不論是引牌、跟牌、墊牌還是將吃(對違規者的同伴,違規者必須打出罰張的信息是合法的﹔然而,從暴露的罰張產生的信息是非法)。如某防家有兩張或更多的罰張可以合法打出,庄家可指定打出某一罰張。跟牌、必須執行引牌或打牌判罰的規定,都比打出重罰張更為優先,但此罰張仍須暴露在桌上,并于下一次合法機會打出。
        2、違規者同伴引牌時
        輪到某防家引牌時,如果其同伴有一重罰張,在庄家尚未對下述罰則作出選擇前,不得引牌(如果該防家過早引牌,他將受到第49條的判罰)。庄家可作的選擇有﹔
        (a)要求或禁止引出罰張花色
        庄家可要求?15?該防家引出罰張花色,或者禁止其引出罰張花色,在其保持引牌權時此禁止一直有效(兩張或更多罰張時,參閱第51條)﹔如庄家做了此項選擇,該牌張不再成為罰張,應收回。
        如果該賽員不能執行該要求,參閱第59條。
        (b)對引牌不限制
        如庄家不要求成禁止某個引牌,該防家可引出任何牌張﹔罰張仍然保持為罰張。

      • 第51條 兩張或更多的罰張
        A、違規者打牌時
        如果某防家有兩張或更多的罰張可以合法打出,庄家可指定打出哪一張。
        B、違規者同伴引牌時
        1、罰張為同一花色
        (a)庄家要求引出罰張花色
        當某防家有兩張或更多的罰張在同一花色中,而庄家要求該防家的同伴引出罰張花色時,該花色的牌張均不再成為罰張,應收回﹔該防家對該墩牌可打出任何合法牌張。
        (B)庄家禁止引出罰張花色
        如果庄家禁止引出罰張花色,該防家可收回該花色全部罰張,并對原墩牌打出任何合法牌張。
        2、罰張有几種花色
        (a)庄家要求引某一指定花色
        當某防家有几種花色的罰張時,庄家可要求該防家的同伴引出任一有罰張的花色(但應用本條?款1(a))。
        (B)庄家禁止引出有罰張的花色
        當某防家有几種花色的罰張時,庄家可禁止該防家的同伴引出某一種或几種有罰張的花色﹔而該防家可以收回庄家所禁引每種花色中的所有罰張,并對該墩牌可打出任何合法牌張。

      • 第52條 未能引出或打出罰張
        A、防家未能及時打出罰張
        當某防家未能按第50 條及時引出或打出罰張時,他不能主動將所打的其他牌張收回。
        B、防家打出其他牌張
        1、庄家接受所打牌張
        (a)庄家可以接受所打牌張
        當規定某防家打出罰張時,如果他引出或打出其他牌張,庄家可以接受該引出或打出的牌張。
        (B)庄家必須接受所打牌張
        如果庄家從其手中或明手接續打了牌,則必須接受此引出或打出的牌張。
        (c)罰張仍為罰張
        如果打出的牌張已按上述(a)或(B)情況被接受,則未打出的罰張仍保持為罰張。
        2、庄家拒絕接受所打牌張
        庄家可要求該防家用該罰張替代非法引出或打出的牌張。而防家在存有罰張期間違規引出或打出的每一牌張,均成為重罰張。

    • 第三部分 違規的引牌和打牌

      • 第一節 越序引牌

        • 第53條 越序引牌被接受
          A、越序引牌成為正常引牌
          任何牌面向上的越序引牌可以成為正常引牌。如果庄家或任一防家,接受對方的越序引牌(通過做出有意接受的表示),或違規引牌者的下家接續打牌,均使該越序引牌變成正常引牌,但參閱47條款1(如對方不表示接受或接續打牌,裁判應要求該輪從正確方位引牌)。
          B、庄家違規引牌後錯誤防家誤打
          如果越序引牌方位的上家針對違規引牌打了牌,則該越序引牌成立,并應用第57條。
          C、緊接在越序引牌後的正確引牌
          如果此正確引牌由做出越序引牌的賽員的對手作出,則該對手可對違規牌墩作正確的引牌,其所打牌張不視為對違規引牌的打牌。此種情況下,正確的引牌成立,該墩牌中已打出的所有錯誤牌張可收回,不判罰(對防家應用第16條?款2)。

        • 第54條 牌面向上的越序首引
          當某防家作了牌面向上的越序首引,而違規者的同伴作了牌面向下的首引,裁判應要求收回牌面向下的首引,并按下述處理。
          A、庄家攤牌
          牌面向上的越序前引後,庄家可以攤牌﹔他成為明手,而明手成為庄家。如果庄家已開始攤牌,有一張或更多牌張暴露,則他必須攤牌。
          B、庄家接受越序首引
          某防家作了牌面向上的越序首引後,庄家可以按第53條,接受該違規引牌,同時明手按第41條攤牌。
          1、庄家打第二張牌
          該墩牌的第二張牌由庄家手中打出。
          2、明手已打出第二張牌
          如果庄家已從明手打出了該墩牌的第二張牌,除非是為了改正藏牌,否則不能收回。
          C、庄家必須接受越序首引
          如果庄家可能已經看到了明手的任何牌張(除非其所看見的明手牌張系明手于競叫期間暴露的,應按第24條處理),他必須接受該越序首引。
          D、庄家拒絕越序首引
          如庄家要求防家收回其牌面向上的越序首引、應用第56條。

        • 第55條 庄家越序引牌
          A、接受庄家的越序引牌
          如果庄家從其手中或明手越序引牌,任一防家可按第53條接受該引牌,或要求收回(基于錯誤信息的越序引牌,參閱第47條款1)。
          B、要求庄家收回越序引牌
          1、輪到防家引牌時
          如果庄家在輪到防家引牌時從手中或明手引出牌張,若任一防家要求其收回該引牌,庄家應將錯誤引出的牌張放回原引出處,不判罰。
          2、輪到庄家或明手引牌時
          如果庄家在輪到從手中或明手引牌時從錯誤方位引出牌張,若任一防家要求其收回該引牌,他應收回錯誤引出的牌張,并從正確方位引牌。
          C、庄家可能獲得信息
          如果庄家利用通過違規獲得的信息來制定打牌線路,裁判可判給調整分。

        • 第56條 防家越序引牌
          當庄家要求某防家收回其牌面向上的越序引牌時,該不合法引出的牌張,即成為重罰張,并應用第50條?款。

      • 第二節 其他違規引牌及打牌

        • 第57條 防家過早引牌或打牌
          A.過早的打牌或對下一墩引牌
          當某防家在其同伴對當前牌墩尚未打牌前,便過早對下一墩牌引出牌張,或在同伴打牌前,越序打牌,(判罰)此過早引出或打出的牌張成為罰張,同時庄家可在以下罰則中作出選擇:
          1.打出最大牌張
          要求違規者的同伴打出其手中引牌花色的最大牌張。
          2.打出最小牌張
          要求違規者的同伴打出其手中引牌花色的最小牌張。
          3.禁止打出指定花色牌張
          禁止違規者的同伴打出庄家指定的另一花色的牌張。
          B.違規者的同伴無法履行判罰
          違規者的同伴無法履行庄家所選擇的判罰時,按第59條,他可以打出任何牌張。
          C.違規發生前庄家兩手中均打過牌
          如果庄家和明手均打過牌,或明手自行打過牌或違規建議打過牌,某防家在其同伴打牌前的打牌不判罰。明手的單張或同花色的連接張,不視為已自動打出的牌張。

        • 第58條 同時引牌和打牌
          A.兩賽員同時打牌
          與合法引牌或打牌的賽員同時引牌或打牌可視為接續行動。
          B.從一手中同時打出多張牌
          如果某賽員同時引出或打出多張牌:
          1.只能看到一張牌
          若只有一張可以看到,則該張牌必須打出﹔其他牌張均予收回且不判罰。
          2.能看到多張牌
          若有一張以上的牌可以看到,該賽員應指定所要打出的是哪一張﹔如該賽員為防家,則已暴露的其他牌張均成為罰張(參閱第50條)。
          3.已被看到的牌張收回後
          某賽員將其已被看到的牌張收回後,對手接續打出的牌張可以收回,改換其他牌張,不判罰(參閱第16條?款)。
          4.錯誤未被發現
          如果同時出牌,在雙方均已對下一墩打出牌張後才被發現,應用第67條。

        • 第59條 無法履行引牌或打牌要求
          賽員由于手中沒有被指定打出的花色,或手中僅持有被禁止打出的花色,或因跟牌的規定,而無法履行引牌或打牌判罰的要求時,則可打出其他任何合法牌張。

        • 第60條 不合法打牌後打牌
          A.違規後的打牌
          1.處罰權的喪失
          非違規方的賽員在其上家越序或過早的引牌或打牌後,在裁判尚未作出判罰前,如果打出牌張,對違規的處罰權即喪失。
          2.違規的合法化
          處罰權一經喪失,該不合法的打牌即視同依序打牌(但對于輪到其打牌的賽員時,應用第53條?款)。
          3.其他判罰保留
          如果違規方此前尚有打出罰張的義務,或應履行引牌或打牌的判罰,該判罰保留至以後再予執行。
          B.庄家更正越序引牌前防家已打牌
          當庄家從錯誤方位的越序引牌被要求收回後,但尚未從正確方位引牌前,某防家打出牌張,則該防家打出的牌張為罰張(參閱第50條)。
          C.判罰前違規方打牌
          裁判尚未裁定判罰前,違規方一成員打出牌張,此舉不能影響對方的權利,而這一打牌本身可能受到判罰。

      • 第三節 藏牌

        • 第61條 未跟牌──有關藏牌的查詢
          A.藏牌的定義
          未按第44條的規定跟牌,或者本來能夠卻未按規則或對方選定罰則的要求引出或打出某牌張或花色,均構成藏牌(無法履行時,參閱第59條)。
          B.疑為藏牌的查詢權
          庄家可以詢問未能跟牌的防家是否有引牌花色牌張(但對藏牌的提出,并不意味可以查看此前已完成的牌墩──參閱第66條?款)。明手可詢問庄家(但參閱第43條?款2( ?))。防家可以詢問庄家,除地區橋牌組織另有規定外,不得詢問其同伴。

        • 第62條 藏牌的改正
          A.藏牌必須改正
          藏牌未成立前,如果有賽員發現自己藏牌,則必須立即改正。
          B.藏牌的改正方法
          C.為改正藏牌,違規者應收回其錯打的牌張,并進行任何跟牌。如:
          1.防家的牌張
          該牌張如是從防家未暴露的手中打出的,成為罰張(參閱第50條)。
          2.庄家、明手或防家已暴露的牌張
          該牌張如是從庄家手中或明手打出,或是防家已暴露的牌張,均可更換,不判罰。
          D.藏牌後接續打牌
          1.非違規方接續打牌
          藏牌發生後至被發現前,非違規方任一賽員所打出的任何牌張均可收回,不判罰(參閱第16條?款)。
          2.違規者的同伴接續打牌
          當非違規方收回接續打出的牌張後,違規者的同伴也可收回其所接續打出的牌張,如果他是防家,其收回的牌張,成為罰張(參閱第16條?款)。
          E.第十二墩的藏牌
          1.必須改正
          在第十二墩,藏牌即使已經成立,但在四手牌均收回牌套前發現,必須改正。
          2.違規者的同伴在第十二墩未打牌
          在第十二墩,如果某防家在輪到其同伴打牌前藏牌,而其同伴又持有兩種花色,(判罰)違規者的同伴不能選擇有可能因看到藏牌而建議打出的牌張。
          如果明手已喪失權利,依據第43條?款2(?)。除第66條?款允許外,藏牌的提出不得查看已打完的牌墩。

        • 第63條 藏牌的成立
          A.藏牌成立
          如有下列情況,藏牌成立:
          1.違規方引出或打出下一墩的牌張
          當違規者或其同伴引出或打出了下一墩的牌張時(不論是否合法,藏牌成立)。
          2.違規方任一成員指明了下一墩的引牌或打牌
          當違規者或其同伴說出或指明了下一墩要引出或打出的牌張時。
          3.違規方任一成員作出聲稱或承認
          當違規方任一成員用口說或攤牌的方式(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作出了或默認了他對所能贏得的牌墩數的聲稱或承認時。
          B.藏牌的指出為非法時
          當違反了第61條?款時,藏牌者必須替換為合法牌張,并按藏牌成立應用第64條處罰。
          C.藏牌不得改正
          藏牌一經成立,即不得再予改正(第62條?款所述在第十二墩的藏牌除外),在藏牌發生時所構成的牌墩成為完成牌激(參閱第43條?款2(?))。

        • 第64條 藏牌成立後的處理程序
          A.判罰
          當藏牌成立時:
          1.違規者贏得藏牌墩
          違規者贏得藏牌墩時,(判罰)打牌結束後,將藏牌墩及違規方在藏牌以後的任一贏墩一并轉給非違規 方。
          2.違規者未贏得藏牌徽
          違規者未贏得藏牌墩時,如果違規方贏得藏牌墩或任何藏牌以後的牌墩,(判罰)當打牌結束後,將一墩牌轉給非違規方﹔并且,若違規者用其在藏牌時可合法打出的一個牌張,在藏牌以後贏墩時,該墩牌也須轉給非違規方。
          B.不判罰
          下述各種情況,藏牌雖然成立,但不判罰:
          1.違規方未贏得藏牌墩及藏牌以後的牌墩
          如果違規方既未贏得藏牌墩,亦未贏得藏牌以後的牌墩。
          2.違規者在同一花色中發生第二次藏牌
          同一賽員在同一花色中所發生的第二次藏牌。
          3.未打出已暴露的牌張造成的藏牌
          如果藏牌是未打出暴露在桌面上的任何牌張,或屬于攤牌一家手中的牌張所造成的,包括明手的牌張。
          4.非違規方對下一副牌叫牌後
          如果非違規方的任一賽員對下一副牌叫牌後,才指出的藏牌。
          5.在一輪結束後
          在一輪結束後,才指出的藏牌。
          6.第十二墩的藏牌
          在第十二墩的藏牌。
          C.裁判負責公平處理
          藏牌成立後,包括所有不受判罰的藏牌,裁判如果認為,按照本條規則所給予的判罰不足以補償非違規方所遭受的損害時,則應判給調整分。

    • 第四部分 牌墩

      • 第65條 牌墩的處理
        A.完整牌墩
        一個牌墩的4張牌都打出後,各賽員將其打出的牌張翻扣在靠近自己的桌面上。
        B.牌張的放置方向
        1.贏墩
        本方的贏墩,牌張應豎置,指向自己的同伴。
        2.輸墩
        對方的贏墩,牌張應橫置,指向對方。
        C.牌張按序排列
        賽員應將自己打出的牌張,按打牌先後次序自左至右互相搭接地排列,以便復查打牌過程,如有需要可確定各方贏墩數及牌張打出的次序。
        D.打牌結果的認可
        賽員在輸贏墩數未經雙方認可前,不得弄亂打出的牌張。未遵守本條規定的賽員,當對贏墩發生疑問,或提出藏牌時,其權利有可能受到損害。

      • 第66條 牌墩的查看
        A.當前牌墩
        僅在本方還未引出或打出下一墩的牌張,自己打出的牌張尚未翻扣之前,庄家或任一防家可以要求將剛才打出的牌張翻明。
        B.自己剛打出的牌張
        在下一墩尚未引出牌張前,庄家及任一防家可查看自己剛剛打出的一張牌,但不得將其暴露。
        C.已打牌墩
        打牌結束前,已完成的牌墩不得要求查看(除非按照裁判特別指示:如為核實藏牌的提出)。
        D.打牌結束後
        打牌結束後,為了處理藏牌,或核實輸贏墩數,可查看已打出或未打出的牌張﹔但任一賽員均不得觸摸別人的牌張。如果此類問題提出後,某賽員弄亂了自己牌張,致使裁判無法確定事實真象時,則裁判的裁決應有利于另一方。

      • 第67條 有缺陷的牌墩
        A.雙方在下一墩均打出牌張前
        當某賽員在一墩牌中未打牌,或多打牌時,如果在雙方賽員下一墩均打出牌張前被指出違規,此錯誤必須改正。
        1.賽員未打出牌張
        為改正一墩牌中的漏打,違規者須補打一張合法牌張。
        2.賽員多打出牌張
        為改正一墩牌中多打出牌張,應用第45條?款(5張牌的牌墩)或第58條?款(從一手中同時打出多張牌)。
        B.雙方在下一墩均打出牌張後
        當雙方在下一墩牌中均打出牌張後,指出有缺陷的牌墩,或經裁判判定存在有缺陷的牌墩(通過有賽員所特牌張過少或過多,并且對照已打牌張的錯誤數目),裁判確定該墩牌有缺陷。為糾正牌張數目,裁判應按下列方式處理:
        1.違規者持有較多牌張
        當違規者在有缺陷牌墩中漏打一張牌時,裁判應要求其立即亮出一張牌,并放在已打過牌張的相應位置(該張牌對原來贏墩者并無影響)﹔如:
        (a)違規者有該墩的引牌花色
        違規者若有該有缺陷的牌墩引牌花色的牌張,他必須選擇一張該花色牌張放入其已打出的牌張中,不判罰。
        (b)違規者無該墩的引牌花色
        違規者若無該有缺陷的牌墩引牌花色的牌張,他可選擇任一牌張放入其已打出的牌張中,(判罰)認為違規者在該墩牌上已構成藏牌,按第64條規定他可能受到一墩牌的處罰。
        2.違規者持有較少牌張
        當違規者在有缺陷的牌墩中多打了牌張時,裁判應檢查已打出的牌張,并要求違規者將多余的牌張收回?19?,將其在有缺陷的牌墩中暴露的一張牌留作已打出的牌張(裁判如無法確定是哪一張牌暴露時,則指定違規者將其中在該墩中可合法打出的最大的牌張留作打出牌張)。收回的牌張,被看作始終保持在違規者手中,而在較早的牌墩中的未跟牌,可能構成藏牌。
        裁判應盡可能避免暴露防家已打出的牌張,但防家要收回的多余牌張如已經暴露,則成為罰張(參閱50條)。

    • 第五部分 聲稱和承認

      • 第68條 對牌墩的聲稱或承認
        根據本規則,構成聲稱或承認的聲明或行動,只能涉及當前牌墩以後的牌墩?20?。如該行動確實涉及後續牌墩:
        A.聲稱的定義
        任何關于某參賽者可以贏得特定數目牌墩的聲明,即為對這些牌墩的聲稱。參賽者建議縮短打牌過程或顯示他手中的牌張,亦屬聲稱(除非他顯然不打算聲稱)。
        B.承認的定義
        任何關于某參賽者將輸掉特定數目牌墩的聲明,即為對這些牌墩的承認﹔對某些牌墩的聲稱,如還有其他牌墩,即為對剩余牌墩的承認。賽員放棄他的一手牌即為對剩余全部牌墩的承認。無論如何,如果某防家企圖承認一或多墩牌,而其同伴立即反對,該承?20?如果聲明或行動僅針對當前尚未完成牌墩的輸贏,打牌須照常進行﹔防家因此而暴露或顯示的牌張,不作為罰張,但可應用第16條非法信息,并參閱第57條?款過早打牌。認不能成立﹔此時必須立即召請裁判,可應用第16條非法信息。
        C.對聲稱要明確
        聲稱的同時應附帶說明打牌次序,即聲稱者為贏得聲稱牌墩采取的打牌或防御路線。
        D.打牌停止
        任何聲稱或承認後,打牌即告停止。聲稱或承認後的所有打牌裁判應判為無效。如果聲稱或承認獲得對方默認,應用第69條﹔如果任一賽員(包括明手)有異議,必須立即召請裁判,應用第70條、71條,在裁判到達前不得采取行動。

      • 第69條 對聲稱或承認的默認
        A.默認的成立
        參賽者同意對方的聲稱或承認,并且本方在下一副牌中作出叫牌或該輪結束前,未提出異議時,則默認成立。該牌即以聲稱或承認的墩數作為打牌輸贏墩數予以記分。
        B.對聲稱默認的撤銷
        在第79條?款規定的更改時限內,參賽者可要求撤銷對對方聲稱的默認,但僅限于原已默認的失墩實際上本方已贏得,或經裁判判定該失墩在剩余牌張中以任何正常打法?21?不可能丟失時。該副牌才可重新記分。

      • 第70條 有爭議的聲稱
        A.一般原則
        裁決有爭議的聲稱時,裁判應力求對雙方公平裁決,但任何不確定因素應對聲稱者不利。裁判可照以下各款規定進行裁決。
        B.復述聲稱時的說明
        1.要求聲稱者復述聲稱時的說明
        首先,裁判應要求聲稱者復述其聲稱時所作的說明。
        2.要求各家攤牌
        其次,裁判要求所有賽員將其手中的剩余牌張攤在桌面上。
        3.聽取異議
        最後,裁判聽取對方對該聲稱的異議。v C.外面還有一張將牌
        當某對手手中尚持有一張將牌時,裁判應根據以下情況給對方一墩或數墩:
        對于第69條、70條和71條,“正常”包括該級別賽員的粗心的或低劣的打法,但不包括不合理的打法。
        1.未提及將牌
        聲稱者未說明該將牌,且
        2.可能未覺察將牌
        在聲稱時,聲稱者對于留在對方手中一張將牌可能并未覺察,且
        3.該將牌上可能失墩
        在某種正常打法下,可能在該將牌上造成失墩。
        D.聲稱者提出新的打牌路線
        如果聲稱者在原陳述的成功機會較少的正常打法以外,又提出新的成功線路,裁判不予接受。
        E.未提及的打牌路線(飛牌或跌落)
        裁判不應接受聲稱者未曾說明的基于某對手持有某一特定牌張的成功打法,除非在聲稱前某對手在該花色中未跟牌,或此後以任何正常打法都將跟不出該花色的牌張﹔或不采用此打法是不合理的。

      • 第71條 承認的取消
        承認一經作出,即告成立,但在第79條?款規定的更正時間內,裁判應將有下列任一情況的承認予以取消。
        A.不可能的失墩
        賽員所承認的失墩,實際上已為本方所得到,或在剩余的牌張中,以任何合法的打法,該墩牌均不會丟失。
        B.定約已完成或已失敗
        庄家對已經完成的定約承認失敗,或一防家對已經被擊敗的定約承認完成。
        C.難以置信的承認
        如果某賽員承認了在剩余牌張中以任何正常打法均不可能丟失的牌墩。承認方在下一副牌中作出叫牌或該輪比賽結束以前提出,裁判應取消該不合理的承認。

第三部分

  • 第七章 行為規范

    • 第72條 一般原則
      A.遵守規則
      1.基本要求
      復式橋牌比賽必須嚴格按照本規則的要求進行。
      2.贏墩的記分
      賽員不得接受明知并未由己方贏得的牌墩,或對方所承認的不可能丟失的牌墩。
      3.放棄處罰權
      在復式橋牌比賽中,賽員即使認為本方并未遭受損害,仍不得私自放棄對對方違規的處罰權(但他可以向裁判提出放棄處罰權的要求,參閱第81條?款8)。
      4.非違規方對合法權利的選擇
      對方違規後,本規則若有几種可供非違規方選擇的罰則時,非違規方從中選擇最有利的一條是適宜的。
      5.違規方的選擇
      在不違背規則第16條?款2的前提下,違規方在執行了對其疏忽所致違規作出的判罰後,違規方作任何對本方有利的叫牌或打牌都是合適的,即使以後發現他們反而因自己的違規而獲利。
      6.規則實施的責任
      對違規的判罰和對損失的補償,完全由裁判對本規則負責,而不由賽員自己負責。
      B.違反規則
      1.調整分
      當裁判認為違規者在違規時可能知道該違規行為可能會損害非違規方時,他應讓競叫與打牌繼續進行,此後如果他認為違規方從違規中獲得利益,則判給調整分。
      2.故意違規
      即使賽員愿意接受規則的處罰,他仍不得有意地違反規則。
      3.因疏忽違規
      對于本方因疏忽而違規,并無自行指出的義務(但關于解釋的錯誤,參閱第75條注釋)。
      4.隱匿違規的事實
      賽員不得通過故意再度藏牌,隱藏一張與藏牌有關的牌張,或過早地把牌張弄亂等方法來試圖隱瞞本方因疏忽而違規的事實。

    • 第73條 信息傳遞
      A.同伴間正當的信息傳遞
      1.如何實現
      在競叫和打牌期間,同伴間的信息傳遞僅限于憑借叫牌和打牌本身的含義來實現。
      2.叫牌和打牌的正確方式
      叫牌和打牌時,不得有特別的強調、舉止或音調,不得有過分的遲疑或急促(但主辦單位可以規定在第一輪叫牌時、跳叫提示時或第一墩打牌時,實行強制停頓)。
      B.同伴間不正當的信息傳遞
      1.單方受益的信息
      同伴間不得通過叫牌或打牌時多余的言語或姿態、是否對對方的提問、是否給對方提醒及解釋等途徑傳遞信息。
      2.預先約定的信息傳遞
      同伴間通過預先約定本規則不允許的傳遞方法交換信息,這是最嚴重的違規。主辦機構可取消該違規者的比賽資格。
      C.賽員從同伴處獲得非法信息
      當賽員從其同伴的言語、提問、解釋、手勢、舉止、特別的強調、音調、急促或遲疑中獲得非法信息時,該賽員必須謹慎地避免利用這種信息來使本方受益。
      D.節奏或舉止的變化
      1.無意的變化
      盡管通常不作要求,賽員在比賽中保持固定的節奏及舉止是可取的。而當節奏及舉止的變化可能對已方有利時,賽員應予以特別注意。在叫牌或打牌中由于疏忽而改變了節奏或舉止,就其本身而言并不構成違背行為規范,但是只有對方從該變化中進行推斷獲取信息才是正當的,且後果自負。
      2.故意的變化
      賽員不得試圖利用言語、表情、叫牌或打牌中的急促或遲疑(如在打出一個單張之前遲疑)、或叫牌、打牌中的舉止誤導對方。
      E.以假亂真
      賽員可恰當地試圖利用叫牌或打牌來迷惑對方(但是這種作法不得受同伴間的秘密約定或經驗的保護)。通過不變化節奏和舉止進行叫牌和打牌,避免傳給對方信息,是完全正當的。
      F.違背行為規范
      違背本條規則所列行為規范的行為給無辜對方造成損害時:
      1.賽員利用了非法信息
      如果裁判判定某賽員從各種合乎邏輯的行動中選擇了一個顯然系其同伴的言語、舉止、節奏等所建議的行動,則應判給調整分(參閱第16條)。
      2.因不合法的欺騙受到損害
      如果裁判判定,某賽員無明確理由的言語、舉止、節奏等,而使一無辜對手從其行為中作出錯誤的推斷,而該賽員在采取該行動時可能已經知道這種欺騙會對本方有利,則應判給調整分(參閱第12條?款)。

    • 第74條 舉止與禮儀
      A.正確的態度
      1.禮貌
      任何時候賽員均應保持謙恭有禮的態度。
      2、言談和舉止
      賽員應謹慎地避免一切可能引起他人厭煩、困窘或影響比賽愉快氣氛的言行。
      3.遵循正確的程序
      每一個賽員在叫牌和打牌中都應遵循統一的正確的程序。
      B.禮儀
      為了作到有禮貌,賽員應避免出現下列行為:
      1.對比賽的進行不給予足夠的注意。
      2.競叫和打牌期間作出評論。
      3.輪到自己打牌前過早從手中抽出牌張。
      4.為使對方焦慮而不必要的拖延打牌時間
      (例如明知所余牌墩都肯定能全部贏得,卻故意繼續打牌)。
      5.以無禮的態度召請和對待裁判,或對待其他賽員。
      C.違背程序
      下列情況均系違背程序的行為:
      1.以不同的方式作同一叫牌。
      2.對叫牌或打牌表示贊成或反對。
      3.在一墩牌尚未打完前,表示希望贏得或放棄該墩的意愿和期望。
      4.在競叫或打牌期間作出某種言論或行動以使同伴注意所發生的重要情況,或成功尚需獲得的牌墩數目。
      5.在競叫或打牌期間有意地注視其他賽員,或者有意地盯著他人從手中抽出牌張的位置,或者偷看他人手中牌張(但從無意中看到對方的牌張中獲得信息,并采取行動,則是正當的?22?)。
      6.對某副牌表示不感興趣(如將牌張收攏)。
      7.為了困惑對方賽員,故意改變叫牌或打牌的正常節奏。
      8.在一輪結束之前毫無必要地離開自己的座位。

    • 第75條 同伴間的協議
      A.同伴間的特殊協議
      同伴間的特殊協議,無論是明確的或不明確的,都必須毫無保留地全部告知對方(參閱第40條)。通過這種協議傳遞給同伴的信息必須是從叫牌、打牌和當前牌的具體情況所產生的。
      B.違反同伴間的協議
      賽員在其同伴并不知情的情況下,可以違反本方宣布的同伴間協議(但習慣性的違反同伴間的協議,就有可能成為含蓄的協議,對此必須向對方說明)。任何賽員都沒有義務必須告訴對方自己違反了宣布的協議﹔如果對方因此而受到損害,例如從這種違反中得出了錯誤的結論,也無權要求補償。
      某賽員可能是有意地顯示自己的牌張時,參閱第73條?款2。
      C.回答對同伴間協議的詢問
      當向對方解釋同伴的叫牌或打牌含義時(參閱第20條),賽員應按同伴間的協議或習慣,說明傳遞的全部特殊信息,但無須特別說明通過其一般橋牌知識和經驗所得出的結論。
      D.改正解釋錯誤
      1.解釋者發覺自己解釋錯誤
      解釋者後來發覺解釋有誤或不完整,必須立即召請裁判(裁判應用第21條或第40條?款)。
      2.解釋者的同伴發覺解釋有誤
      在最終不叫前,賽員發覺同伴對本方的協議解釋有誤時,不得立即進行改正,也不得以任何舉止暗示已有錯誤出現﹔防家在打牌結束前不得改正。在最早的合法機會(如為庄家或明手應在最終不叫後,如為防家在打牌結束後)召請裁判後,該賽員必須告訴對方,他認為其同伴解釋有誤?23?。
      以下兩例可說明在給予對方誤導性解釋後,賽員(及裁判)的責任。兩例中均為,北開叫1??,南持方塊長套弱牌,應叫2?,想作示弱止叫:西要求解釋,北解釋南的叫牌表示強牌,虛叫,問高套。
      例一:解釋錯誤
      事實上在同伴的協議中,2?是自然示弱止叫﹔錯誤的是北的解釋。這是違規行為,因為東西方有權獲得關于南北協議的準確描述(如該違規行為對東西方造成損害,裁判應判給調整分)。如果北隨後發覺自己的錯誤,他必須立即通知裁判。叫牌繼續期間南不得采取任何改正錯誤解釋的行動﹔在最後一個不叫後,南如果成為庄家或明手,應召請裁判,并主動說明正確的解釋。南如果成為防家,則在打牌結束後召請裁判并更正解釋。
      例二:叫牌錯誤
      正如北的解釋,在同伴的協議中,2?是強牌,虛叫﹔錯誤的是南的叫牌。這不是違規行為,因東西方確實獲得了關于南北協議的準確解釋﹔他們無權要求獲得關于南北兩手牌的準確描述(無論是否存在損害,裁判應允許得分成立﹔但在缺乏証據的情況下,裁判長應首先假設北的解釋錯誤,而不是假設南的叫牌錯誤)。南不得立即改正北的解釋(或通知裁判),也沒有責任隨後改正北的解釋(或通知裁判)。

    • 第76條 觀眾
      A.在叫牌或打牌期間觀眾注意事項
      1.只看一家牌
      除經特許外,觀眾應只固定觀看一名賽員的牌。
      2.個人反應
      當一副牌在進行中,觀眾不得對叫牌或打牌作出任何反應。v 3.舉止或言論
      比賽進行中,觀眾必須避免自己采用任何的舉止或言論(包括與賽員交談)。
      4.為賽員著想
      觀眾不得有任何干擾賽員的行為。
      B.觀眾的參與
      觀眾不得指出任何違規或錯誤,也不得就任何涉及事實或規則的問題發表言論,但回答裁判的詢問除外。
      續23兩例中,南,聽到了北的解釋,得知自己的2?被錯誤的理解。該信息為“非法信息”(參閱第16條?款),因此南必須注意不得基于該信息采取行動(如南利用了該信息,則裁判長應判給調整分)。例如:如果北再叫2??,南由非法信息得知北的叫牌否定有4張高花套﹔但南的責任是認為北的叫牌是在弱應叫後的強烈進局試探,顯示高限實力,并采取行動。

  • 第八章 記分

    • 第77條 復式橋牌比賽記分表
      墩分
      完成定約時,庄家一方獲得。
      有將定約
      每叫到并做成一線位墩
                    梅花 方塊  紅心  黑桃
          未加倍  20 20  30  30
          加 倍  40 40  60  60
          再加倍  80 80  120 120
          無將定約
          叫到并做成
                             未加倍  加倍  再加倍
          第一線位墩      40   80  160
          以後每增加一線位域 30   60  120
          一副牌墩分為100分或以上的定約為成局定約。
          墩分低于100分的定約為部分定約。
      
      
          獎分
          庄家一方獲得
          滿貫
          完成滿貫   無局  有局
          叫到并做成小滿貫(12墩) 500 750
          叫到并做成大滿貫(13墩) 1000 1500
          超墩
          每一超墩(超過定約的贏墩)無局 有局
              未加倍   同墩分 同墩分
               加倍     100 200
              再加倍     200 400
          成局定約、部分定約、完成定約獎分
            有局時做成局            500
            無局時做成局            300
            做成任何部分定約           50
            做成任何加倍但未再加倍定約  50
            做成任何再加倍定約         100
      
      
          宕墩罰分
          庄家未能完成定約,宕墩罰分為對方所得。
          宕墩為庄家未能做成定約,比定約規定缺少的牌墩。
           無局 有局
                        未加倍   加倍   再加倍   未加倍   加倍   再加倍
          第一宕墩       50   100  200   100  200 400
          每一附加宕墩   50   200  400   100  300  600
          第4及以後宕   50   300  600   100  300  600
          墩增加罰分
      

    • 第78條 記分法
      A.比賽分()記分法
      比賽分記分法中,每一參賽者的得分為,將打過同一副牌的其他參賽者的成績與自己的進行比較,對每個比他差的成績得2計分單位(1比賽分或半比賽分),對每個與他相同的成績得1計分單位,對每個比他好的成績得0計分單位。
      B.國際比賽分()記分法
      國際比賽分()記分法中,將每副牌總分的兩個得分之差,對應下表換算成國際比賽分(???)。
                           分差       ???       分差      ???
                          20-40       1    750-890       13
                          50-80       2     900-1090   14
                         90一120       3    1100-1290     15
                        130-160       4    1300-1490   16
                        170-210       5     1500-1740    17
                        220-260       6     1750-1990   18
                        270-3?0       7     2000-2240   19
                        320-360       8     2250-2490   20
                         370-420       9       2500-2990    21
                        430-490      10      3000-3490    22
                        500-590      11      3500-3990    23
                        600-740      12      4000(含)以上   24
      
      C.總分(??)記分法
      總分記分法中,以參賽者所打每副牌的總分之和計分。
      D.特殊記分法
      經主辦機構批准可采取特殊記分法。賽前,主辦機構應先期公布比賽規程,規定報名辦法、記分方法、錄取名次方法及同分名次的確定方法等規定。

    • 第79條 贏墩數
      A.贏墩數的認可
      一副牌打完後,贏墩數目必須經雙方認可後,才能把4家牌裝回牌套。
      B.贏墩有異議
      如果後來對贏墩數有異議,必須召請裁判。除非根據規則第8條的規定在該輪牌結束前召請裁判,否則不允許增加得分(有默認或承認時,可應用第69條或第71條)。
      C.記分錯誤
      對雙方已經認可的得分,如在計算或登記時發生錯誤,無論該錯誤是由賽員還是記分員所造成,均可在主辦機構規定的時限內改正。一般在正式分數公布30分鐘內為更正錯誤的有效時限,主辦機構亦可規定更長的更正有效時限?24?。
      主辦機構亦可根據比賽性質的需要規定更短的更正有效時限。

  • 第九章 比賽主辦機構

    • 第80條 比賽主辦機構
      根據本規則,比賽主辦機構具有以下職責和權力:
      a.裁判
      指派裁判。如果沒有裁判,賽員將選定其中一人以執行裁判的職能。
      b.賽前的准備
      賽前應妥善安排比賽場地、膳宿以及比賽設備。
      c.比賽日程
      預先排定每節比賽的日期與時間。
      d.報名規定
      規定報名辦法。
      e.特殊規定
      對叫牌和打牌制定特殊的規定(例如使用書寫叫牌方式、使用叫牌盒、遮幕──在使用遮幕時規定對某些不能穿過遮幕的違規的判罰條款停止執行)。
      f.補充規定
      公布或印發與本規則不相沖突的補充規定。
      g.申訴
      作出適當的安排以接受申訴。

  • 第十章 競賽裁判

    • 第一節 裁判的責任

      • 第81條 職責和權力
        A.裁判的身份
        裁判為比賽主辦機構的正式代表。
        B.裁判的責任與限制
        1.處理有關比賽的技朮問題
        裁判負責處理競賽方面的技朮問題。
        2.遵循規則與規定
        裁判受本規則及比賽主辦機構公布的補充規定的約束。
        C.裁判的職責和權力
        裁判的職責和權力通常包括:
        1.助手
        根據需要指派助手,協助裁判執行任務。
        2.報名
        接受參賽人員,并編排比賽座次。
        3.比賽規定
        制定適當的比賽規定,并向參賽者宣布。
        4.紀律
        維護紀律,確保比賽有秩序地進行。
        5.規則
        執行與解釋本規則,并告訴賽員按照規則其所享有的權利與應負的責任。
        6.錯誤
        在第79條?款所規定的時限內,裁判要對他以任何方式察覺的錯誤或違規加以糾正。
        7.判罰
        在需要時作出適當的判罰。
        8.放棄處罰權
        裁判根據非違規方的請求,并通過自己斟酌決定,可允許非違規方放棄處罰權。
        9.爭議v 調解爭議﹔并將爭議問題向有關的委員會報告。
        10.記分
        收集比賽成績。
        11.報告
        向主辦機構報告比賽結果,以作為正式記錄存檔。
        D.裁判可授權助手執行任務
        裁判可將上述?款中任何職責授權助手代為執行。但他對這些職責的正確執行所負的責任,并不因已授權而解除。

      • 第82條 比賽程序錯誤的糾正
        A..裁判的責任
        對在比賽程序的錯誤給予改正,并保持比賽在不違反本規則的情況下進行是裁判的責任。
        B.糾正錯誤
        為糾正程序的錯誤,裁判可以:
        1.判給調整分
        根據本規則,判給調整分。
        2.限定打牌的時間
        視需要指定或延遲打某一副牌。
        C.裁判的錯誤
        裁判作出了裁決,而他或裁判長隨後認為裁決有誤,并且該副牌已不可能糾正成正常結果時,則應考慮將雙方視作非違規方,判給調整分。

      • 第83條 申訴權的告知
        如果裁判認為對他就某一事實所作的裁決,或對他的斟酌決定權的運用(如他根據第12條判給調整分)需要復核時,他應告知參賽者有申訴的權利,或可向有關委員會匯報情況。

    • 第二節 裁決

      • 第84條 對事實均無異議時的裁決
        裁判在被召請去對有關規則或規定的問題裁決時,如果比賽雙方對發生的事實均無異議,即可作以下裁決:
        a.不判罰
        如果規則中并未規定罰則,且無使用斟酌決定權的必要,則可指令賽員繼續進行比賽。
        b.根據規則判罰
        如果規則中對某一違規有明確的罰則,裁判則應照章裁決并監督執行。
        c.賽員對罰則可作選擇時
        如果本規則對某一違規有多項罰則可供賽員選擇時,裁判應逐項解釋,并且監督賽員選定罰則再執行。
        d.裁判對罰則須作選擇時
        如果本規則對某一違規需裁判在特定判罰和判給調整分之間選擇其一時,裁判應保持公正,對任何疑點作有利于非違規方的裁決。
        e.裁判斟酌決定權的運用
        如果本規則對某一違規未有罰則,而非違規方確有相當可能已遭受到損害,裁判長可運用斟酌決定權判給調整分,并告知違規方有申訴的權利(參閱第81條?款9)。

      • 第85條 對有爭議事實的裁決
        裁判在被召請去對有關規則或規定的問題裁決時,如果比賽雙方對發生的事實有爭議,則應照以下步驟進行:
        a.裁判作出裁決
        如果裁判對確定事實感到滿意,則按照第84條進行裁決。
        b.事實不能確定
        如果裁判對確定事實感到不滿意,他應先作一裁決以使比賽繼續進行,并告知雙方賽員有申訴的權利。

    • 第三節 違規的糾正

      • 第86條 隊式比賽
        a.國際比賽分制比賽中的平均分
        在國際比賽分制的比賽中,如果裁判判給人為調整分,平均正分或平均負分,對應得分為3???或-3???。
        b.淘汰賽中的不平衡調整得分
        在淘汰賽中,如果從判判給不平衡的調整分(參閱第12條?款),則各方在該牌的得分應分別計算。兩個得分的平均數分配給雙方。
        c.重發一副牌
        如果某參賽者可能知道除去該副牌的最後結果時,則裁判不應使用第6條按他的要求重發一副牌的權力。而是判給調整分。

      • 第87條 錯牌
        a.定義
        如果裁判確定某副牌的牌張有一張或多張放置方位有誤,致使本能直接比較得分的參賽者所打之牌并不完全相同,該副牌即為錯牌。
        b.錯牌的記分法
        在對一副錯牌進行記分時,裁判應盡量將正確牌的分數與錯牌的分數區別開。基于兩組計算成績,然後根據主辦機構的規定換算出每組的分數。
        在某些隊式賽中,主辦機構可以要求重新發牌(參閱第6條)。

    • 第四節 判罰方式

      • 第88條 判給補償分
        在雙人賽或個人賽中,當一個非違規參賽者自己并無錯誤,也并不是出于自己的選擇,而是被要求去接受一個人為的調整分時,至少應判給該賽員該副牌最高比賽分的60%,如該賽員在整節比賽中所得比賽分之百分比已超過60%,則應按其得分百分比判給人為調整分。

      • 第89條 個人賽中的判罰
        在個人賽中,雖僅一人對違規負責,裁判應按照規則的判罰條款及調整分的規定,給予違規方兩人以相同的調整分。但裁判如認為違規者的同伴,不應負違規責任時,則在判給調整分時,可不對其做程序性判罰。

      • 第90條 程序性判罰
        a.裁判的權限
        裁判除按照本規則執行判罰外,并可對某賽員過分拖延時間、妨礙比賽進行、使其他賽員不便等違反正常比賽程序,或要求調整其他賽桌上的得分等違規行為施以判罰。
        b.應予判罰的違規行為
        應予判罰的違規行為包括但不僅限于:
        1.遲到
        參賽者在規定開始比賽的時間後到達賽場。
        2.打牌遲緩
        參賽者打牌過分遲緩。
        3.高聲討論
        對叫牌、打牌或結果大聲進行討論可能使他桌賽員聽到。
        4.比較得分
        未經許可與其他參賽者比較得分。
        5.觸摸他人的牌張
        觸摸或拿起屬于其他賽員的牌張(參閱第7條)。
        6.放錯牌張
        把一張或多張牌放入牌套的錯誤方位中。
        7.違反程序
        任何違反比賽程序(諸如打牌前未數清牌張,沒按正常牌號打牌等)以致需要給予任何參賽者調整分。
        8.未遵守規定
        對比賽的規定或對裁判的任何指令沒有立即執行。

      • 第91條 處罰或停賽
        a.裁判的權力
        為了執行維護比賽秩序和紀律的職責,特別授權裁判可對參賽者可作紀律性判罰或暫停該節或該節中任何部分的比賽資格的判罰(裁判依據本款所作的判決為最終判決)。
        b.取消比賽資格的權力
        特別授權裁判,經競賽委員會或比賽主辦機構批准,可取消任一參賽者的比賽資格。

  • 第十一章 申訴

    • 第92條 申訴權
      a.參賽者的申訴權
      參賽者或其隊長可對裁判在其比賽桌上所作的任何裁決提出申訴,要求復核。
      b.申訴時限
      除非主辦機構對時限另有規定,要求或申訴裁判的裁決均必須在正式分數公布後30分鐘內提出。
      c.申訴辦法
      所有申訴通過裁判進行。
      d.申訴前須征求同意
      提出申訴須經申訴的一對的2名成員(個人賽除外)或其隊長的同意,否則不予接受。但如該有關人員不在場時,應視為他們已經同意。

    • 第93條 申訴處理程序
      a.未設申訴(仲裁)委員會
      如果未設競賽委員會或申訴(仲裁)委員會,或為不妨礙賽事的正常進行委員會不能開會,則由裁判長聽取并裁決一切申訴事宜。
      b.設有申訴(仲裁)委員會
      如果設有申訴(仲裁)委員會
      1.涉及規則的申訴
      對僅涉及規則或比賽規定一類的申訴,由裁判長聽取并裁決。對其裁決仍可向委員會申訴。
      2.其他申訴
      其他所有申訴,由裁判長提交申訴(仲裁)委員會裁決。
      3.申訴的裁決
      在裁決申訴時,申訴(仲裁)委員會可行使本規則所賦予裁判的一切權力,但不得否決裁判長基于規則或比賽明文規定的裁決,或裁判的紀律性判罰。委員會可建議裁判長改判。
      c.向國家權威機構提出申訴
      如經上述處理,對裁決仍有異議,則可進一步向國家權威機構提出申訴。
      主辦機構可規定對無謂的申訴給予判罰。
      地區橋牌組織可對特定的比賽規定不同的申訴條件。